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哈尔滨博闻世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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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11:27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4〕47号


哈尔滨博闻世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处〔2024〕49号)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一不罚〔2024〕1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处〔2024〕49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一不罚〔202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一处〔2024〕49号


哈尔滨博闻世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20563255760)

我局(所)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4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81号2059栋3单元2层2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举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1、你企业2016年12月转让影视作品著作权,取得销售收入15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2、你企业2015年支付个人税后劳务报酬1,610,000.00元,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675,294.12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8个演职人员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用于证明8人取得收入为税后收入。

证据2:著作权转让合同,用于证明你企业有偿转让影视作品。

证据3:询问笔录、影视投资资金流向明细及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企业取得影视作品收入及支付演职人员劳务报酬。

证据4:申报情况,用于证明你企业未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之规定, 你企业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8,490.5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企业应补缴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4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企业应补缴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254.72元。

4.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企业应补缴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69.8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欠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至5万元的二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之规定,你企业应补缴已代扣未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675,294.12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企业转让著作权不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你企业少缴的增值税8,490.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4元、教育费附加254.72元、地方教育附加169.81元、个人所得税675,294.1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一不罚〔2024〕16号


哈尔滨博闻世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2056325576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81号2059栋3单元2层2号 )被举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你企业2016年12月转让影视作品著作权,取得销售收入15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8,490.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4元、个人所得税675,294.12元。2、你企业2015年支付个人税后劳务报酬1,610,000.00元,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675,294.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8个演职人员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用于证明8人取得收入为税后收入。

证据2:著作权转让合同,用于证明你企业有偿转让影视作品。

证据3:询问笔录、影视投资资金流向明细及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企业取得影视作品收入及支付演职人员劳务报酬。

证据4:申报情况,用于证明你企业未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