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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23:16

一、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二)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政策要点: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三、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政策要点: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四、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五、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八、高校学生公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九、医疗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8号)

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2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文件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十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文化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3.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