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政策措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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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8 00:07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省财政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资金政策保障工作,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分类梳理了截至2020年4月30日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政策措施问答》。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

  答:对国内患者: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外籍人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以及《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其中参加国内医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外籍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外,其余由个人负担);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对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2.对重点人群开展核酸检测排查的费用有何规定,需要被筛查者个人承担吗?

  答: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排查工作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53号)有关规定,境外来粤返粤人员、高中风险地区的五类人员(密切接触者、湖北来粤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普通门急诊有流行病学史患者和新入院患者、交通联合检疫站点重点人员等)、低风险地区的三类人员(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普通门急诊和新入院患者中有流行病学史者)纳入核酸免费检测排查范围,采取医保报销和财政兜底双保障,确保排查对象核酸检测“零收费”。

  3.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的CT筛查费用有何规定,需要被筛查者个人承担吗?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有关规定,疫情期间,我省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筛查要求”的医疗费用(含基础性检查),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确保筛查对象CT筛查“零收费”。

  4.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报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情况的通知》(粤卫人函〔2020〕8号)规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5.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每天300元、2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二是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62号),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20〕22号)规定,经组织选派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医务防疫人员,可适当提高伙食补助。

  6.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有哪些政策?

  答: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2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报酬保障基础上,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至200元标准,发放临时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财政、组织、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由各地结合疫情防控任务、工作成效等确定具体对象、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并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到位。

  截至4月底,省财政已安排下达预算资金3.35亿元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发放临时工作补助,以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不畏艰险、坚守岗位、勇往直前,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7.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稳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及时提高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提前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78.57亿元,确保各地将城镇、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从每月554元、251元提高到609元、276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水平,分别从每人每月1685元和1025元提高到1820元和1110元。

  二是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其渡过难关。要求各地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等保障资金,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

  三是做好临时价格补贴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在现有保障政策范围基础上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采取保障措施,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8.对促进农村消费有哪些补贴政策?

  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关于促进农村消费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大力推动我省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支持促进农村消费政策,在企业让利基础上,对本省农村居民新购买新能源车或燃油车的,在新能源车使用环节或燃油车购车资金上给予补贴;对本省农村居民新购买4K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八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惠及全省农村居民。

  推动汽车下乡方面,省财政安排12亿元支持开展2020年汽车下乡专项行动。鼓励汽车整车企业对我省农村居民让利,在企业每台车让利不低于1万元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本省农村居民新购买新能源车或燃油车的,在新能源车使用环节或燃油车购车资金上,每辆车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贴,帮助农村居民购车每辆综合成本节约1.5-2万元。鼓励淘汰国三及以下标准旧车辆,对农村居民在汽车销售企业以旧换新的,除享受财政补贴外鼓励汽车销售企业给予增值服务。

  推动家电下乡方面,省财政安排5.8亿元支持开展2020年家电下乡专项行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活动,省级财政以生产企业让利5%、财政补贴5%的方式,对本省农村居民购买4K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八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农村居民购买家电享受的综合优惠达到销售价格的10%。实施时间计划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资金在实施截止日期前使用完毕,则提前结束。

  9.对促进省内旅游消费有哪些补贴政策,如何申请?

  答: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文旅行业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支持促进省内旅游消费活动,通过开展“广东人游广东”主题活动,鼓励各地开展“省内联游”,支持各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发行优惠卡、优惠券等方式,补贴省内文化和旅游线路、景区、民宿、酒店、文化演出等,惠及全省人民。目前,我省正在结合“广东人游广东”主题活动研究具体补贴方案,届时将通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发布。

  10.对在粤的湖北籍毕业生有哪些政策?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明确,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5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税费优惠。

  11.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服务予以保障。一是零跑动,可使用多种线上渠道办理业务。二是可补缴,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三是可延期,住院治疗和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12.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省按照可免尽免、可减尽减的原则落实阶段性单位缴费减免政策,全省不会出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从近年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来看,基金收入、滚存结余总量均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为我省社保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我省完全有能力确保全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当然,我省养老保险地区发展并不均衡,为此省财政厅也会同人社部门进行了详细测算,做了充分预案,计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省级统筹基金调拨力度。从2017年7月份开始,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统筹,地方支付缺口由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全额补足。截至2019年底,省级已统筹调拨资金累计达到413亿元。这次落实减免政策,按照“全省一盘棋”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省级统筹调拨力度,确保地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

  二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的决策部署,通过推动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多项措施,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13.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支持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支持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生产企业。

  二是上述企业在1月10日-2月7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是新增可调拨产能需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处室备案,以调拨单为依据。

  四是上述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设备投资额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支持期(1月10日-4月20日)内,具体要件按申报通知组织。具体资金支持条件等请详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在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支持的企业实行清单制,各地级以上市对申报奖励的企业清单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增补。

  二是享受奖励政策的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三是在奖励期内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新增或转产产能以及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产能以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四是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具体资金支持条件等请详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融资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贯彻落实粤府明电〔2020〕9号文精神,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配合省工业信息化厅统筹现有资金,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缓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是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建立省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并实施融资担保降费补助政策,对省再担保公司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0.5%的降费补助。

  三是落实《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0〕38号),省财政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在线确认账款、支持我省上游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年化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16.支持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支持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二是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加强银行机构、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和政府部门“政银保”三方合作,共同推广“贸融易”政策,鼓励更多银行参与“贸融易”政策实施,推动融资机构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保单融资贷款,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保单办理融资贷款。

  17.在疫情影响下,如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答:一是支持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食品配料博览会等国际展会筹办。

  二是通过展位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围绕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新兴市场、加强粤港澳合作和稳定传统市场,同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展会但已缴交展位费的外贸企业,对其展位费实际损失部分给予资助。

  三是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上限,将保费扶持比例由15%提高至上限30%,加大外贸企业防风险保障力度,并改进信保项目申报流程,提高补贴资金的拨付效率。

  18.支持推进通关便利化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广州智慧港口示范项目等数据对接,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联动服务.

  二是落实中央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适用范围。

  19.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申请?

  答: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省财政将专项安排资金支持住宿业、旅行社、景区、度假区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企业,帮助文旅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加快恢复发展和振兴市场。具体将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财政直补等方式支持,其中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侧重普惠支持全省各类文旅企业,财政直补资金侧重帮扶各市重点文旅企业。

  目前,我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正在对各市文旅企业的基本情况、受影响程度、贷款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梳理,届时将根据各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贷款贴息补助、财政直补政策,具体请关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2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产业园区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疫情期间向园区内企业减免租金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省财政将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组织园区内企业进行复工复产成效较好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省财政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补助方案将于近期在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敬请关注。

  21.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为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我省制定印发了《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粤科高字〔2020〕39号)。

  一是在原省科技创新券政策基础上,扩大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新增纳入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同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

  二是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全省高新区、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对在孵科技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根据实际情况为创新创业者减免租金。对疫情期间作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全省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省市协同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三是加强金融服务。根据金融服务需要提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立项、成果和能力评价等相关信息,帮助初创型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获得优惠贷款。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同时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科技厅指导省创新创业基金对研究疫情防治技术和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尽职调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22.为缓解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生鲜农产品积压滞销问题,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生鲜农产品积压滞销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家禽水产品收储和蔬菜瓜果收购、贮藏应急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0〕9号)。

  一是明确对2020年2月14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从本省养殖(种植)环节收储达到上市要求的家禽10万只以上、水产品10吨以上、蔬菜瓜果100吨以上的本省收储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奖补。

  二是明确家禽收储每只奖补2元、水产品收储每吨奖补1000元、蔬菜瓜果收储采购每吨奖补200元。

  三是省根据相关因素对全省收储规模进行初步测算,明确最低收储量(家禽3340万只、水产品43690吨、蔬菜瓜果11.6万吨)并分解到各市。省根据各地最低收储量,以及粤东粤西粤北14个市及江门市享受省级转移支付政策的县(市)由省财政承担、珠三角地区(深圳市除外)省财政承担50%的原则,将省财政奖补资金总额1.2亿元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市。

  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1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家禽水产品收储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蔬菜瓜果收储采购企业向收储采购地所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收储奖补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税费优惠。

  23.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在降低企业收费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在落实好中央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目前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现零收费。为应对疫情影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要求,对纳入我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在落实中央政策的基础上,疫情结束后,我省对于在疫情期间通过应急审批程序获批批件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注册费标准按零收费执行。同时,在执行零收费注册费时,不得在评审、现场检查过程中向申请人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4.对于国家出台的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广东是如何落实的?

  答:《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出台后,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省税务局等单位密切协作,分三批确定120家防控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物资清单,进口物资主要包括医用一次性防护衣、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防护头套、防护面屏(防护面罩)、防冲击眼罩(防护眼镜)、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消毒液等。截至3月31日,广东省内海关减免税进口防疫物资货值共计4.6亿元,共减免税款7183万元。

  25.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省按照可免尽免、可减尽减的原则落实阶段性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主要体现为“免”“减”“延”“缓”四个方面。“免”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延”是用人单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可延期缴纳;“缓”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超过1200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770多亿元,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分别为422亿元、18亿元和10.6亿元。

  2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7.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省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28.疫情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出台23条举措,全力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其中涉及省财政职能的有2条措施:一是减免场地租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承租户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二是减轻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29.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为应对疫情影响和尽快复工复产需贷款扩大生产,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为支持和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和尽快复工复产,省财政出台措施,明确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12月底,省农担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双控”范围的新增政策性贷款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即对贷款主体按照0.5%-0.75%收取担保费。具体政策可以向拟贷款相关金融机构及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咨询。

  30.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提出,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住房公积金服务予以保障。一是零跑动,可使用多种线上渠道办理业务。二是可补缴,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三是可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相关企业,可在疫情解除后申请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三)政府采购。

  32.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粤财工〔2020〕11号)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3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指导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4.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3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举报、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举报文书;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省财政厅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省财政厅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四)其他。

  3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

  答:一是全流程网上申报,业务办理“零跑腿”。涉及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审批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已全部实现一网通办。申请人可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网”()或“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申请,在线提交材料,财政部门全流程网上审批,提供零见面、零接触服务,实现行政审批无延时办理。

  二是审批业务就近办。上述业务审批事项已经委托地市财政部门实施,自2020年3月4日起,申请人可就近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办理。省财政厅已对承接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实行全流程监督,确保群众办事不断档。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37.各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

  二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可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

  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38.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情况下,各在加强基金管理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建立医保基金运行分析、预警及约谈机制,实时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实行阶段性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密切跟踪减征对基金的影响,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二是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医保基础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是指导目前基金收支平衡困难的统筹地区,努力通过完善政策、加强征管、控制支出来弥补收支缺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区域统筹和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物资保障。

  39.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市县、各部门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配置审批程序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有规定按程序报批。二是各市县、各部门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具体按照各市县、各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40.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4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42.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市县,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三)政府采购。

  43.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证防疫物资采购的及时性、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目标。为解决紧急状态下难以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的问题,《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44.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明确,可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45.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46.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评标现场的管理。

  四、面向省以下财政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47.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患者救治费用及免费核酸检测筛查费用各级财政如何分担?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20〕26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2号)有关规定:

  关于患者救治费用。对于确认患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分档结算;确认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符合国发明电〔2020〕5号、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范围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我省据实结算。

  关于符合规定的有关人群核酸检测筛查费用。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排查工作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53号),由属地财政承担为主,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按照不同类别给予补助。

  48.在帮助市县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兜牢兜实“三保”底线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三保”工作。疫情发生以来,省财政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支持市县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三保”保障工作。

  一是高规格传达部署。厅党组(扩大)会议、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传达部署“三保”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协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全面参与的“三保”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推动财政“三保”工作合力。召开厅长联系基层视频交流会,全面了解21个联系点一季度基层财政收支、“三保”保障,以及对上半年和全年收支形势预判,听取市县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是压实各级责任。印发《提醒函》,并召开全省财政预算系统“三保”工作视频会议,重申纪律要求,层层传导压力,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区特别是市辖区全面排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三保”和重点支出及时足额优先保障。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在县级“三保”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三项机制的基础上,制订“三保”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指引和预算执行监控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保基本民生各项政策标准,动态关注市县“三保”预算执行情况,对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监控,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指导各级财政合理安排支出顺序。研究试行“三保”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基层“三保”支出,确保“三保”支出及时足额优先保障。

  四是加强资金支持。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全力保障基层疫情防控和“三保”需求。在提前下达2020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转移支付640亿元的基础上,3月份再下拨增量资金30亿元,下达资金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幅达28%,保障力度和下达进度明显提升。

  49.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财政在对下资金调度拨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省财政厅快速响应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调度拨付机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点对点”专人跟踪落实,资金应急调度拨付人员随时待命,即收即办,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确保每一笔防疫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到位。同时,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各级财政的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省财政厅着力提高资金调度计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资金拨付的便捷性和时效性,切实防范基层财政库款支付风险。

  一是科学制定调度计划。月初组织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库款收支预计和资金调度需求情况,并结合省与市县库款余额、“三保”支出规模等因素科学制定资金调度计划,保障市县财政疫情防控和“三保”等重点支出的库款资金需求。

  二是重点保障基层财政。面对近期各级财政收入减少、库款运行紧张的特殊情况,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要求,省财政厅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重点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库款紧张的市县。

  三是及时拨付调度资金。为提早发挥库款资金效益,每月上旬及时开展资金调度工作,1-4月份拨付各市县库调度资金共计746.75亿元,加上2019年底提前拨付的299.23亿元,合计达1045.98亿元,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和“三保”等重点支出。

  50.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市县库款运行监测督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省财政已经建立了省市县财政库款运行监测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和支持。目前,市县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但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县区财政收入下滑,库款存在阶段性周转困难。省财政将在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市县库款运行的监测督导。

  一是定期向市县财政部门发送库款保障水平偏高偏低情况的提醒函。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库款统计监测数据,测算库款保障水平。按月向各地市财政部门发函,对库款保障水平偏高、偏低市县财政进行提醒,要求地市财政部门加强监测研判,加大对困难县区的库款调控力度,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科学组织库款调度,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三保”等重点支出。

  二是按日开展县级“三保”监测预警。省财政厅结合市县财政部门库款余额、收支预计和“三保”支出需求等数据,按日对市县财政部门“三保”库款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对预判可能出现“三保”库款短缺或可能出现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1的地区,省财政将其纳入库款重点关注名单实行“点对点”动态跟踪,并对相关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发出预警,要求市级财政部门尽快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调控库款解决。县级财政部门无法自行解决的,要求市级财政部门启动应对支持措施,调控库款帮助解决。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库款不足无法调控解决,省财政立即启动应对支持措施。资金支付风险解除后,省财政将相关地区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三是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加强对基层“三保”形势预研预判,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组织各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对未来3个月的工资保障形势作分析研判,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完善优化,并抓好落实,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51.为支持农村和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省财政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经费的通知》(粤财行〔2020〕9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除现有文件规定的用途外,各地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可充分利用财政安排的村(社区)办公经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两新”组织党员活动经费、“两新”组织区域党委工作经费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经费,积极开展基层一线的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基层实际需要,上述经费可用于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包括购买疫情防控有关药品、物资等)以及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等,为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要求各地尽快下拨2020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开通疫情防控经费开支的绿色拨付通道,确保各基层党组织防控工作不断档。

  52.环保支出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2020年污染防治类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市县倾斜,缓解各地因疫情增加的环保相关支出,支持各地统筹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同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转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财资环〔2020〕6号),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情况,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重点区域资金保障,在资金分配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适当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财政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中央资金参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强化对疫情防控有关的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可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在“财政事权”内调剂安排用于应急监测与处置、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固体废物(尤其是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

  5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加快项目储备和预算执行,支持如期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

  答:为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确保生态环保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省财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转发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各地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围绕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储备,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资,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疫情影响进行有效对冲。通知还要求,各地项目库建设情况、申报及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库情况,将作为省级生态环保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确保如期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

  54.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进行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时,可以统筹哪些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把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全力支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对已提前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补助资金,明确各级部门和学校可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疫情防控实际,安排用于学校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支出。可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支出的资金具体包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中央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新增学位综合奖补资金,各学阶生均经费和免学费补助经费。

  55.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及防疫知识、开展防疫动员,省财政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为进一步支持经济欠发达区县扎实做好村居防疫宣传动员工作,省财政专门安排扶持有关县(市、区)村居防疫宣传动员经费960万元。主要对省内各山区县(市、区),包括珠三角9市中的惠州、江门、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所有山区县、市(不包括市辖区)共64个(覆盖12个地级市)各补助15万元,用于村居防疫宣传品的印制、张贴、派送,流动广播相关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宣传宣讲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督促检查。

  56.为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落到实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要求,省财政厅从政策落实、资金运行、风险防控、形成合力、评价总结等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地见效。督促地市和相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税费减免等各项具体政策,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加强对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有关税费减免和延长税款缴纳期限等财税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疫情防控资金运行实时监控。督促地市和相关部门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梳理疫情防控资金清单,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资金明细账和资产登记、领用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制度,细化内控监督办法,加强对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绩效的实时监控。省财政厅将结合疫情防控资金“双监控”情况,对线上监控发现问题进行实时提醒和督促纠正,在疫情结束后开展重点项目现场检查,对疫情防控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疫情期间财政运行风险防控。督促各地要坚持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底线,防范支付风险,统筹做好库款资金调度工作,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求,严禁市级截留县级转移支付资金、县级挤占挪用疫情防控及“三保”资金的行为。要求各地对收支矛盾突出、库款保障水平低、化债任务重、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缺口大的地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省财政厅对出现疫情防控资金支付风险、连续出现“三保”库款短缺及日常库款监控中发现疑点问题的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是形成抓防控政策落实及资金监管的监督合力。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线上监管,适时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是全面评价总结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在三个月内开展绩效自评。各地财政部门重点抽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财政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全面总结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改善应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