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纠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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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4:38

被告杨某在A公司享有10%的股权,原告李某与其协商,杨某将A公司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为175万元,李某先支付了60万元转让款,后因杨某不能为李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某未再支付购股余款,杨某亦未退还60万元。

经审查,A公司共有陈某、向某和杨某三个股东,陈某占股52%,向某占股38%,杨某占股10%。李某与杨某口头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未取得A公司股东陈某、向某同意。因A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和杨某的债务纠纷,导致杨某在A公司10%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因双方未能协商处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杨某退还60万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股权转让事宜形成合意,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约履行。但被告转让股权未征求A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又因被告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司法冻结。由此可知,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在被告,被告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合同解除的过错在被告,故应退还原告60万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设立或投资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改变或变通,若违反将关系到相关行为的效力能否得到认可。

通过本案可知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在此提示各位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注意:

1、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行业属性、股权架构、资产情况等;

2、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制度;

3、企业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4、利润分配和退出机制;

5、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法条链接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大变化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6、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7、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纠纷,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