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虚增收入致公司年报存虚假记载,兴源环境收证监会20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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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3 22:40

(原标题:【原创】子公司虚增收入致公司年报存虚假记载,兴源环境收证监会200万元罚单)

兴源环境(300266)1月7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7月5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公司被警告并责令改正,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被罚款80万元

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同时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公司2016年及2017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源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至于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公告称,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相关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按计划推进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