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营改增后酒店业税务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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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11:18

  酒店是以建筑物为载体,通过出售客房、餐饮及综合服务设施向客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酒店业并非一具体的行业分类,一般的综合性酒店都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等行业。酒店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直接、联系最密切的行业,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对象和关键领域。

  酒店业经营特点概况

  与其他行业相比,旅馆业具有范围种类广、季业波动大、现金交易频等特点,具体主要有:

  1.经营范围多种多样。酒店业以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单一经营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和综合性酒店;以酒店经营档次划分,可分为非星级酒店、一星级酒店、二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和五星级酒店。

  2.营业收入季节波动。餐饮、住宿受风俗习惯及展会影响较大。如在节假日和婚庆的好日子,各酒店的酒席和住宿基本爆满。但在非婚庆及展会期间,餐饮、住宿的生意比较被动,须等客人主动上门,客源难以保证,收入欠佳。

  3.成本深受市场影响。近年来因水、电、煤气及米、面、油、蔬菜等原料大涨及用工成本的上涨致使酒店行业整体成本增加过大,出现了虽然营业额增长但利润增加不多甚至下降的情况,影响了行业发展后劲。

  4.现金结算十分普遍。在酒店业收入项目中,餐饮、住宿、娱乐的现金交易相当普遍,部分金额较大的,采取刷卡消费。对于材料采购,特别是餐饮部门的材料采购,主要原材料在农贸市场购买,现金结算是主要手段。

  酒店业税收风险分析

  (一)销项税额核算的涉税风险

  1.少计漏计销售收入。酒店业可能不计收入的涉税事项主要有: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酒、饮料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返利;海鲜、酒饮等供货商支付的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一些档次较高的餐饮企业宴请、喜宴等集体消费收入比重较高,以打折、特加服务为由,账外收取的收入;小规模和个体酒店,对个人消费采取结算去零、小额礼品赠送等方式不开发票;签单消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住宿支出,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未作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纳税;转售水电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等。同时,普遍存在以收抵支漏计收入。如以餐饮收入、温泉收入或住宿收入抵冲承包费、房屋租赁费、装饰装修款、原料款、用餐器具、用餐辅件的购置款等,用洗浴、健身房、歌厅等娱乐项目的收入直接或部分抵顶服务人员工资等。

  2.未按规定税率申报。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些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洗浴、桑拿、按摩、歌舞厅、出租房屋、烟酒日用品销售等收入,还会代理旅游公司、机票、船票等业务,涉及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经营租赁、旅游娱乐和居民日常服务等五个服务品目,存在17%、11%和6%这三档税率。如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租车服务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计税;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会场的场租费、电话费收入等不动产租赁或基础电信收入,应按11%税率申报增值税。而现实中大部分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核算,有的尽管分别核算了收入,但均按6%税率申报纳税,从而导致所有收入按最高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风险。

  3.未按规定差额计税。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按照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但现实业务中,酒店业从事旅游服务时住宿费、餐费等扣除项目如果是由规模较小或经营不规范的店主提供的,就很难取得发票,极易将未有合法凭证的项目在全部价款中扣除。同时,酒店业从事旅游服务时,适用差额征税功能开具发票,实行差额抵扣政策,差额扣除部分(仅限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纳税人在执行这一政策时,极易将收取的款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不属于可以扣除的费用列入差额扣除项目。

  (二)进项税额核算的涉税风险

  1.农产品虚开抵扣风险。总局2016年26号公告明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结合增值税制实施以来的税案特点,农产品收购是各类税案爆发的高风险区,每年因农产品虚开案件是屡见不鲜。酒店业纳税人初步接触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熟悉,风险意识缺乏,极易发生滥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案件。

  2. 抵扣内容不符合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反项列举了扣税凭证合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项目等不得抵扣的8种情况。虚构农产品收购支出多计进项税额。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食品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未做进项转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抵扣了进项税额。纳税人较容易发生将不得抵扣的项目列入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已经抵扣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从而产生相应涉税风险。

  (三)所得税核算的风险

  酒店行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营改增前地税部门主要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模式,对财务核算的管理要求不够严格,营改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建账或者建立两套账等情况。部分一般旅馆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酒店餐饮的原材料购进大部分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存在以储值卡冲抵消费,未作收入,也未取得发票列支费用情况;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旅行社和网络的返佣手续费;列支部分摊销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没有按法律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转供居民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水电费未记收入;未按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员工工资或者虚列多列员工工资;往来账科目存在多年挂账余额,不及时确认收入或确认损失等。

  (四)发票违规操作的风险

  财税[2016]36号明确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其中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服务等,由于税率相同,酒店业纳税人在开票时有可能将以上项目开为住宿服务或者会议服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门票费、餐饮费等的余额为销售额,部分酒店业为了加大差额扣除,缩小计税销售额,取得虚开代开的住宿费、门票费、餐饮费发票;酒店行业不开发票的情形较为普遍,发票的开具、使用也不规范,如用个人消费一般不索取发票、收据代替发票或拿别的企业发票使用等,部分酒店推出送礼品等方式代替开发票;此外,营改增后酒店中的住宿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餐饮和其他应税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存在不按实际经营项目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仍有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在收入确认和进项抵扣上,仍存在盲点,对政策熟悉和把握还需一段时期的磨合。税源管理部门应强化日常政策辅导,引导企业规范核算方式,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树立增值税意识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风险。同时,加强发票使用的宣传,加大有奖发票的奖金额度和推广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索票的积极性,减少税款流失。

  (二)制定科学管理模型。可以借鉴地税系统在管理酒店业先进经验,对规模较大、财务健全的企业,国税机关可充分凭借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电子底账系统、涉税分析应用平台,设定行业预警值,自动分析、定期提取疑点企业名单,对预警虚开等违法行为的,重拳予以打击;对于财务不够健全的小型酒店取消其查账征收资格,严格按照核定程序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减少税款流失;同时,积极探索餐饮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式,降低经营风险,防止虚开现象发生。

  (三)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利用住宿业登记联网系统分析其帐载收入的真实性、房间入住率和入住人数,掌握每个房间的入住率,推算当期营业额,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水务公司、电力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等相关部门联系,获取企业能耗信息;通过网络预订平台和网购信息,掌握企业真实价格、优惠形式和入住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日常巡查评估。加强建账业户账务辅导性检查,对企业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和进项抵扣的正确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抽审比对结账单、厨房单据或库房单据与附件单据的一致性,进一步查实有无隐匿点菜单、酒水单等原始凭据以达到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现象;运用好入住率分析法、水耗分析法、盈亏临界分析法、发票使用测算法等评估模型,确立评估参数,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来监控业户应税收入申报的真实性。

  (文/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田志强 舒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