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腾科技: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03 01:08

证券代码:688420 证券简称:美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矿物洗选加工;煤炭洗选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矿业设备、环保设备、机电产品、工业自动化系统装置、信息管理系统、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机械设备租赁;计量器具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矿业设备、环保设备、机电产品、工业自动化系统装置、信息管理系统、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矿物洗选加工;煤炭洗选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械设备租赁;计量器具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前述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外,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业设备、环保设备、机电产品、工业自动化系统装置、信息管理系统、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机械设备租赁;计量器具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业设备、环保设备、机电产品、工业自动化系统装置、信息管理系统、人工智能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矿物洗选加工;煤炭洗选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械设备租赁;计量器具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实施股份回购并为减少注册资本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30%及以上时,以及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一)近3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査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査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董事会就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就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新增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1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3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5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修订

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1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1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16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17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1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新增

此次拟修订和增加的治理制度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