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2022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2022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企业为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内是否只能选择一次单独计税?
解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四、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解答: 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受让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六、个人转让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解答: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七、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八、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报送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表?
解答: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文件依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九、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育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十、科技人员取得公司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答: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判断?
解答: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十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十四、纳税人为融资租赁行业,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十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不属于以上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十六、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十八、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九、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解答: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