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了解政策,更好的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政府办公室对2023年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进行了汇总整理。您可点击页面下方“收藏”随时查阅。
▼
01
昌邑市乡村(社区)博物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1.《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山东省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潍坊市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制定《昌邑市乡村(社区)博物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加强乡村(社区)博物馆建设,规范乡村(社区)博物馆常态化管理,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3.乡村(社区)博物馆的范围与申报条件是什么?
有固定合法馆舍,鼓励依法利用革命旧址、乡村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建设乡村(社区)博物馆;有一定数量反映本馆主题、来源合法的藏品;有具备一定学术、历史、文化价值的基本陈列;有专人管理,配备保障正常开放服务所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服务公告牌,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原则上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有藏品管理、公共安全、安保消防规章制度和基本设施设备。有文物收藏或展示的场馆,须具备符合文物保护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
4.乡村(社区)博物馆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申请乡村(社区)博物馆需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受理审核、评审认定3项流程。申请乡村(社区)博物馆需提交申请书,博物馆外景、展览场景、服务公告牌照片,博物馆藏品图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公共安全、安保消防规章制度等4类材料。
5.乡村(社区)博物馆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乡村(社区)博物馆的举办者或管理使用者第一责任人,负责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安全检查等工作。各镇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乡村(社区)博物馆总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指导乡村(社区)博物馆制定、完善管理运行规章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乡村(社区)博物馆的创建,定期组织开展乡村(社区)博物馆日常运营管理评估工作。
左方扫码
查看文件
咨询单位:
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
0536-7212327
02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23〕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二、哪些属于《通知》中所包含的征收对象和范围?
答: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昌邑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和龙池化工园区、柳疃工业园区、下营化工园区、高端机械装备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2.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应予减免的建设项目。
左方扫码
查看文件
咨询单位:
财政局
联系电话:
0536-7212123
03
昌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一、《昌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潍工指〔2023〕4号)等文件制定。
二、《昌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全面深化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提升“亩产效益”水平,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加快落后产能转移退出和低效企业转产转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三、参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企业基础数据是怎么来的?
答: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市统计局提供。
2.规模以下企业名单、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市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两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提供,各镇街区筛选,市工信局汇总,提交市工业运行指挥部确定,原则上占地3亩以上的企业都应纳入评价。
3.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数据由市工信局汇总参评企业名单(含规下)报省,由省税务局提供。
4.企业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镇街区提供。
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提供。
6.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等消耗,由市统计局提供。
7.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由各镇街区组织辖区内企业如实提供。
8.年工业总产值、平均职工人数由市统计局提供。
9.耗水量指企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公共供水工程以及其他水源(再生水等)的新水量总和,由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供。
四、被评为D类企业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对D类企业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产业政策进行倒逼整治,对落后和严重产能过剩企业会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左方扫码
查看文件
咨询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
0536-7211992
04
昌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2015年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号)(该文件已延期至2028年5月10日),2011年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昌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67号),该文件于2020年12月已废止。因昌邑市2010-2012年建成列入国家计划政府公租房120套,2011-2023年列入省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任务户数530户,公租房分配任务和公租房补贴发放任务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总则、房源筹集和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政策扶持等七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退出或闲置的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扶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筹集的主要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关政策扶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格条件。规定了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认定、无房户的认定、住房建筑面积认定以及普通家庭、新就业人员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章:实物配租和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次序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市财政承担。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到租赁人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章:租金标准、补贴发放标准和后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 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0.5元/平方米.月收取,其他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保障对象按照0.8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 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低保家庭5元/平方米.月发放;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3.6元/平方米.月发放。
第七章:监督管理。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维护、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的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0日。
左方扫码
查看文件
咨询单位:
住建局
联系方式:
0536-7211923
05
昌邑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0〕236号)规定和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情况,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经认真科学合理测算,核定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昌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3.10元/立方米。并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了《昌邑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昌发改〔2023〕14号)。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稳定,及时疏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我市于3月22日上午,组织召开了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的19名听证会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市发改局相关负责同志就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的背景、政策依据和现行价格标准、成本监审情况、定价听证方案等内容向听证会代表做了详细说明。与会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展开交流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大多数代表赞同和支持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认为听证方案体现了公平,综合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及燃气企业承受能力,有利于疏导上游燃气价格变动带来的价格矛盾。部分代表建议我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应根据成本状况、参考潍坊市周边县市水平。部分代表还建议适当增加壁挂炉用户第一阶梯气量。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完善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1.调整壁挂炉用户阶梯气量,将第一阶梯气量增加400立方米。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即3.1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不含)至1800立方米(含)的,执行第二阶梯价格,即3.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8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执行第三阶梯价格,即4.65元/立方米。
2.对“气代煤”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价格水平(3.41元/立方米)执行。
4.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用气价格仍按2.85元/立方米执行。
5.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制定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昌价发〔2015〕40号)规定执行。
6.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四、文件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关于制定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昌发改〔2019〕85号)同时废止。
左方扫码
查看文件
咨询单位:
发改局
原标题:《【请您收藏】昌邑市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