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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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1 00:31
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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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12月27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一 公安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号牌: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副;
号牌架:5-10元/只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降低收费标准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为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降低收费标准 二 自然资源
2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4 不动产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登记申请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不动产登记机构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5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 生态环境部门
6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自然资源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四 住房城乡建设
7 污水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我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并存管理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五 交通运输
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广东省公路条例》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府办公厅交通0171号等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单位
六 工业和信息化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2018〕24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1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降低收费标准 七 水利
12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31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八 农业农村
14 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部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降低收费标准
(1)田间试验费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部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2)残留试验费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部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3)药效试验费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部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1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九 人防主管部门
1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财政法〔2020〕50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
十 法院
17 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法院
十一 市场监管
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十二 民航
19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20 适航审查费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申请有关适航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十三 药品监管部门
21 药品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
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1)新药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2)仿制药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3)补充申请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1.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收费标准为3990元;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为1918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4)再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收费标准为1806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5)加急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2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市场监管部门
(1)首次注册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5726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2)变更注册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2394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3)延续注册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238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4)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5)加急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场监管部门
十四 知识产权部门
23 商标注册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财预〔2017〕7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1)受理商标注册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6)受理商标评审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7)变更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8)出具商标证明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11)商标异议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12)撤销商标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商标局
24 专利收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降低收费标准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9〕45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③年费、年费滞纳金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4)单独指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2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1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为每件15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为每件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降低收费标准
(1)布图设计登记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4)延长期限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7)报酬裁决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市场监管
十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6 银行业监管费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2、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 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 的监管费。 2015 至 2017 年的分档费率为:6 万亿元(含 6 万亿元)以下 部分为 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 2 为 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 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 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 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 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7 保险业监管费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1、机构监管费 :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 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 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2、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 2 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 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 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 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 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 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0.4‰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十六 证监会
28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 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 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 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 0.001‰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十七 司法
29 仲裁收费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号,粤财税函〔2020〕4号 仲裁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机构 部分地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注:1.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 2.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我省未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