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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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02:58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和云南水电支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经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根据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修订完善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建成和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共194件,其中水利工程171件、水电工程23件(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同时,还建成小㈠型水库911座,小㈡型水库4283座,小型水电站754座,其他各类水利工程100多万件,初步形成了供水、灌溉、防洪、排涝、发电等工程体系。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现状人数为32.19万人,其中,水利移民18.91万人,水电移民(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13.28万人;另有小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9.6万人,小型水电农村移民现状人口4.2万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大多数非常贫困,其中有68件工程分布在47个国家级贫困县,核定农村移民5.9806万人,占32%;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现状移民人均纯收入924元,仅为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42元的45%;农村移民中大多数耕地较少,人均占有耕地1.1亩;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较差,有1773个移民村组不通机耕路,133个移民村组不通电,10.5843万人移民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占农村现状移民人数的56.21%。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针对各个时期水库移民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坚持6项原则: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经济纯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得到解决。

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重点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总体发展部署,帮助移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加强移民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和办法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后期扶持人口分解方案,将人口分解核定到相关州(市)、县(市、区),最终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

扶持人口的核定方法: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194件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32.19万人农村移民。其中: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落实到人的分解到村、组;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核定登记。

(2)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照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1次。

3.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现状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该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4.下列人口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5.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6.人口核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组织工作组采取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调查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定结果经公示后,建档立卡,以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颁发移民后期扶持手册。

7.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

(五)扶持标准和期限

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总的原则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资金难以发放到移民个人,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体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同时,结合云南实际,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1.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移民现状人口,尽量核定到户到人,并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移民个人的,要引导移民将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后期扶持资金确实不能核定到户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或项目扶持方式。

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实际动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采取直补到人方式进行扶持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设立帐户,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经公示后,颁发移民手册,作为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的有效证件。要定期公布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通过制定扶持规划,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因病因残、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都要坚持综合平衡、同库同策,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应充分征求移民及其所在村组的意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

(七)编制规划

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所在地村组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经济、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做好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1.分类编制规划。一是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包括直补资金发放和扶持项目的确定。项目扶持必须以村组为单位,选择投资小、见效快,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2007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作为后期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二是编制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要与专业规划相协调,受各个专业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并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上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作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其他扶持资金的依据。

2.明确规划分期目标。两项规划编制要以县为主体,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针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3年至5年为宜,重点是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作为国家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发展使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规划期限以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中长期规划水平年为2026年。

(八)制定配套文件

一是在编制完成《云南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出台《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等配套文件;二是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机制,研究出台《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落实提供保障。

三、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安排

(九)试点工作原则、范围和方法

1.试点工作原则和范围。按照“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完善方案、全面推开”的原则,选取4个具有代表性的非界河水库开展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水电工程选择以礼河水电站陆良县小百户镇外迁安置点和漫湾水电站景东县者后安置点,水利工程选择曲靖市独木水库和宣威羊过水水库进行试点。试点工作从国家批准实施方案后即行开始,在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时间3个月,工作重点是检验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后期扶持方式是否可行,群众对中央政策的各种反应以及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各种因素。

2.试点方法。实行直补到人扶持的,按照核定的现状移民人数,兑现到户到人。实行项目扶持的,通过制定扶持规划,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项目选择主要以解决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为主,因地制宜地进行项目扶持。对因病因残、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应给予特殊倾斜照顾,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试点水库基本情况

1.独木水库。开工兴建于1958年2月,1958年10月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库容1.056亿立方米,为大(二)型水库,径流面积196平方公里,年产水量1.4亿立方米,坝高36.4米。主要承担防洪、灌溉、城市供水和发电等功能。淹没涉及曲靖市麒麟区、罗平县和富源县3个县(区),初步核定农村移民现状人口2300人,分散居住在3县(区)的3个乡镇、8个村委会。水库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加上搬迁年代久远,移民身份难以核定,进行项目扶持试点。

2.以礼河梯级电站陆良县小百户镇外迁安置点。以礼河梯级电站位于会泽县境内,全河段共4个梯级。其中龙头水库毛家村水库于1958年动工修建,1971年建成发电。其中2400人于1966年7月到1967年7月间搬迁到陆良县小百户镇的7个安置点,现状人口3165人,进行项目扶持试点。

3.宣威羊过水水库。开工兴建于2002年,2004年主体工程完工,库容3131万立方米,为中型水库,主要承担防洪、灌溉等功能,灌溉面积4.42万亩。淹没涉及宣威市1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2个村委会2个自然村454户1741人,本次核定后期扶持农村移民现状人口591人。该水库按照国家规程规范开展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调查,又编制了相对较规范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人口清楚,移民能落实到人,进行直补到人试点。

4.漫湾水电站景东县者后安置点。漫湾水电站一期工程于1985年5月1日开工建设,1995年竣工。由于历史原因,人与耕地矛盾突出,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景东者后安置点原迁移民407人,现状移民430人,属于漫湾水电站集中外迁安置点,移民身份相对容易确认,进行直补到人试点。

(十一)试点工作安排

1.工作机构和职责。200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以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移民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建立工作队,负责维护稳定、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

2.干部培训。由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利用5天时间,分别对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的政策宣讲和相关工作方法的培训,同时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移民进行广泛宣传。

3.人口核实登记。2006年7月31日以前,由移民所在村组上报移民现状人口,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张榜公示后上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

4.规划编制。2006年8月31日以前根据已审批的移民人口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并逐级上报,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做好资金落实。

5.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2006年9月20日以前完成资金直补到人的工作。进行项目扶持的,要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扶持相关工程建设工作,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施工质量,根据实施进度按计划拨付资金。

6.试点工作总结。200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资料整编,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四、后期扶持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充实队伍

1.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后期扶持的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2.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落实到部门,部门落实到人。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从有关业务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督办及巡视组,对移民工作纪律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大移民工作目标考核力度。一旦发现不作为、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进行督办、纠正、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州(市)要尽快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和责任落实情况于2007年1月上旬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机构。各州(市)、县(市、区)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还未建立或明确工作机构的,要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

4.移民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十三)发挥基层作用,确保政策落实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工作中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抽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耐心宣讲政策,面对面深入细致地做好移民思想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一是对库区移民的就业安置,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适当倾斜;二是水电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培训力量,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三是在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移民进行劳务输出。通过生产帮扶、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多种措施引导移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妥善处理,消除后期扶持政策连带影响

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过程中,要加强研究,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消除连带影响。

1.妥善解决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困难问题。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13.8万人的后期扶持所需资金通过纳入本次电价加价范围进行筹集,按照可分摊的省内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5厘的标准提取,具体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2.妥善处理“农转非”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已经和正在实施“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中,有相当部分至今缺乏稳定的谋生门路和生活来源。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3.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4.妥善处理其他征地拆迁人口问题。我省铁路、公路、火电厂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非水库移民,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也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十五)作好预案,维护稳定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既涉及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涉及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要求统一部署,逐级落实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人。认真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各级政法、公安、移民等部门要高度关注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要依法查处极少数人借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十六)宣传培训

培训计划分级制定。

1.培训内容。学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组织纪律等。

2.培训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自上而下、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培训使每1个参加移民工作的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相关法规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准确的工作方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行政纪律和办事纪律,准确地向移民群众宣传讲解政策,使移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3.培训方式及培训人员。培训工作自上而下,先内后外,分层次集中,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对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都要组织进行培训。2007年1月中旬前,各州(市)要举办1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干部培训班,各县(市、区)要举办1期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人员培训班。

(十七)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息报送网络

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直接利益,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采取开门接访和主动下访等形式,坚持热情接待,积极核实,耐心解释,尽量把矛盾问题消化在基层。

1.落实责任。各州(市)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单位,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1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信息员,确保日常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2.报送内容。一是日常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各地贯彻落实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17号文件的重要工作动态、重要工作经验以及在后期扶持实施中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二是紧急重大情况。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

3.报送方式。各州(市)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鼓楼路120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邮政编码:650051

联系电话:0871-5193519(传真)

4.报送要求。对于日常重要动态信息,各州(市)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对于紧急重大情况,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有关事件处理完毕。

(十八)加强与有关省(区、市)的沟通协调

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界河水库涉及到的相关省(区、市)进行沟通,建立不定期协调会议为主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同库同策”,保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相对平衡,避免触发新的矛盾,切实贯彻落实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平稳实施。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3.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分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1次。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下列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下列人口不能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对象按照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一)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指纹认可。

(二)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地村组签章认可。

第七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初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内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可。

(三)跨省自主外迁的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核后,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其扶持身份证明。

第八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省级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要与相关省(区、市)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照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二)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扶持资金部分直补到人,部分用于项目扶持。

(三)对于因水库搬迁年代久远、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移民分散安置等原因导致移民身份难以核定的地方,采取以项目扶持为主的方式。

对因病因残、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当地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扶持,都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在核定移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社)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不超过水库移民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也可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社)对扶持方式进行公示。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

(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移民人口的核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规划;

(二)核实、分解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分布及明细构成;

(三)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四)编制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汇总编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标准、期限


第九条 扶持范围:云南省境内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全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十条 扶持标准: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十一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按照“1个尽量,2个可以”的方式执行。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若不能量化到个人的也可以折算到农户,但必须确定户主,专项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后期扶持资金难以核实发放到移民个人或户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直接发放扶持资金给移民个人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实登记,建档立卡。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部门提供核实的移民名单和移民有效证件以户为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代领或集体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具体兑付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方可实施。项目重点是基本农田及配套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要求逐级审核报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对各地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州(市)移民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以及全省统一的后期扶持标准,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下达各州(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额度控制数,各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再逐级分解落实到人(户)和项目,并将分解核实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作为正式下达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2、3)。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使用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后期扶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入库、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情况;

(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七)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八)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内容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后期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移民管理部门、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后期扶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后期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伪造、编造、故意毁坏移民领取后期扶持资金原始凭证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滞留、拖欠后期扶持资金或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略)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表(略)

附表2:(略)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略)

附表3:(略)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表(略)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负责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一)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

(二)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项目;

(三)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经批准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1个独立项目;单项工程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1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选择的重点应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投资金额在其补助额度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

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扶持项目应依据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必须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经州、市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批准。

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项目实施的上年9月底前将项目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完成了规划设计并经批准的项目。

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列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单位,应按照《云南省水电建设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05〕7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3个业务规范细则的通知》(云移局〔2006〕90号)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七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州(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全省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率、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查处。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情况;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移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

(二)走访移民群众;

(三)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检查、审计。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意见》中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开展工作,自行其是,随意扩大政策口子;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乱审核、审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虚报冒领;

(三)对后期扶持资金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收、解缴,擅自减、免、缓征;

(四)搭车乱收费,隐瞒、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后期扶持资金;

(五)不按照后期扶持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移民反映的情况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过错,应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和后果较轻,责成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和后果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处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必要时可以调离岗位。

第八条 损害移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解答细则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

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800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省的水资源特点是什么?

答:我省境内河流众多,水量充沛,水能资源丰富。径流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08条,分属长江(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依洛瓦底江6大水系。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258毫米,常年自产水资源量2222亿立方米,排全国第3位,过境水量多年平均1943亿立方米;有高原湖泊40多个,总容水量29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0364万干瓦,经济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9795万千瓦,居全国第2,约占全国总量4.02亿千瓦的24.4%。

我省水能资源不仅蕴藏量巨大,且分布主要集中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3大流域,占云南省经济可开发容量的85.6%。在开发上具有许多优越条件:一是可开发的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的比例高;二是水能资源分布比较集中,开发目标单一,开发选择性强;三是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工程量相对较小,水库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作出了将以水电为主的电力产业培育成云南省新兴支柱产业的战略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设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4大水电基地,云南占了一半。

4.水电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2004年10月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通过的《北京宣言》,明确指出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同时,水电通常还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和航运等众多综合效益。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在2004年全国有24个省(区、市)出现“电荒”,不同程度拉闸限电的情况下,水电站的建设不仅能为国家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电能,同时还能增加财税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我省水电资源开发、水电基地建设、水电支柱产业建设对我省乃至全国的能源产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水利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由于云南处于低纬度高原,干湿季节分明、时空分布不均,气候类型多样、垂直变化显著,冬春容易发生影响范围较广的旱灾,夏秋暴雨时常带来洪涝灾害和水土流失,加之横断山脉的深度切割,海拔高差悬殊,地形地貌复杂,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效率低,治水观念和水利建设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薄弱,缺水问题突出;二是洪旱灾害严重,防洪建设滞后;三是水土流失严重,防治任务艰巨;四是水的污染严重,水质情况堪忧。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水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抗旱防洪、水土保持等设施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6〕37号),提出了逐步建立起保障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再一次表明水利建设在生活生产用水、农业生产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6.我国和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截止2006年6月底,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2288万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32.19万人。有关资料表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总体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处于贫困状态。

7.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哪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答:改革开放以来,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国家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1981年《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电财字〔81〕第56号),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设立了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确定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设立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对1986年至1995年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移民进行扶持,重点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滞后等遗留问题。同时各地也积极出台了增加移民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

8.我国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一是积极稳妥地做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二是不断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在移民安置实践中,不断提高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移民工作队伍。

9.为什么中央要完善后期扶持政策?

答:我国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仍比较困难,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库移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处于边缘化状态。二是水库移民耕地匮乏,生存空间狭小,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移民安置区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移民工作以及现行移民政策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甚至影响到区域社会稳定。因此,应对现行水库移民政策进行完善。后期扶持政策作为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作相应调整。

10.为什么说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答:第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方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些为调整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第二,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国家财力不断增强,国民经济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为加大移民投入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三,50多年来我国水库移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移民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为政策调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11.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2.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3.为什么要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重?

答:过去,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财力等因素的制约,水利水电工程中长期存在“重工程、轻移民”的现象,对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也重视不够。现在,我们提倡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重,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践行执政为民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全面总结。

14.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3项任务?

答:一是解决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二是改善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三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15.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16.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中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17.什么是“3个兼顾”?

答: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18.为什么要坚持“3个兼顾”?

答: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水库移民,都为服从国家建设大局作出了贡献。但是过去对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不一致,使移民不能整体上受益。因此,新的后期扶持政策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统一的政策。

19.为什么要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答: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移民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对水库移民一般采取市场化的一次性赔偿做法,基本没有后期扶持问题。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水库移民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实行市场化买断政策。一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加之与国外相比,我国单个工程的水库移民数量众多,难以承担集中赔付的压力。二是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性质也决定了不能完全用市场化的办法。因此,这就必然要求在前期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后期扶持,就必然要求把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统筹考虑。

20.为什么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答:一方面,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移民处于相当贫困之中,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十分迫切。另一方面,整体上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解决移民群众的困难,应当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同时注意解决长远发展问题,只有解决了长远发展问题,移民才能真正脱离贫困。所以,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21.为什么要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答:国家帮扶为移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移民贫穷和库区落后状况,还得靠移民自力更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输血”为“造血”,将国家的帮扶与移民自身的努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把国家帮扶作为加快发展的契机,消除消极埋怨情绪,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立、自信、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水库移民的安居乐业。

22.为什么要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答: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如果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势必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水库移民的互相攀比。所以,制定统一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水库移民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负总责,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是移民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只有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才能把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

23.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人口。

24.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25.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以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水库,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是一致的,都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26.为什么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答:由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绝大多数是上个世纪建成的水库造成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水平相对较低,对移民后代的影响较大,因此,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移民政策,特别是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移民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将得到更大的改善,移民搬迁后能够较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所以,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

27.中央对各省(区、市)2006年6月30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是如何核定的?

答:中央的扶持人数核定工作,以各省(区、市)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情况调查的通知》(财企函〔2004〕5号)和水利部《关于补充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基本情况的函》(水明发〔2005〕18号)等文件要求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基础。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28.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人口如何核定?

答: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具体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为什么中央对各省(区、市)2006年6月30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答:一是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庞大,且历史沿革较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中央同意按照繁衍至今的现状人口予以核定;二是扶持人数相对稳定,便于管理和操作;三是有利于统一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保证后期扶持资金实施总量包干管理。

30.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答: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31.为什么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答:由于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曾经享受过农业户口享受不到的政策、福利待遇,性质上与农业户口的移民有本质的区别,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此次政策调整不再将其纳入扶持范围。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2.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要将中央核定的各省(区、市)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33.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34.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年?

答:20年。

35.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36.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37.这几种后期扶持方式的作用和条件各是什么?

答: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可以使移民直接受益,且中间操作环节少。前提条件是,能够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实际操作中不引发移民村原住民的攀比。

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可以统筹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前提条件是,项目的选择要能够确保移民长期受益,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和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既能够使移民直接受益,又能统筹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前提条件是,能够合理确定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比例,兼顾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利益,移民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38.后期扶持方式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1个尽量,2个可以”的方式对移民进行扶持,具体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39.为什么在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答:后期扶持主要是为了解决移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为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必须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同时,应听取为安置移民调整了生产资料的村民的意见。因此,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关键是要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广泛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4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直补资金的发放和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等。直补到人的后期扶持人口要落实到具体水库和县、乡、村、移民户;项目扶持必须以村为单位,选择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小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大项目。

41.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二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核定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是财政部根据后期扶持基金的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四是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五是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六是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2.国家对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要将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实到人,并张榜公布;二是要建立档案,设立帐户;三是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43.国家对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移民村组范围内;二是项目的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同意;三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四是项目要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四)扶持资金

44.后期扶持资金筹集的原则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45.后期扶持资金筹集为什么要实行全国统筹?

答:一是考虑到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筹集。二是考虑到东部省份能源消耗大且经济较为发达,中西部一些省份水库移民数量大、用电量相对较少,难以从本省电量加价中解决,为了体现东部支持中西部的原则,需要实行全国统筹。

46.后期扶持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一是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二是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三是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四是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47.如何理解中西部12省(区、市)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的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

答:从未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情况看,中西部省份今后新增的水库移民相对较多,但贵州、云南等省是西电东送的主要基地,电量大量送往华东、华中、华南等地区,可能会产生本省电价加价提取的后期扶持资金难以满足本省新增移民后期扶持需要的情况。为了照顾中西部、鼓励西电东送,规定中西部12省(区、市)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的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

48.如何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答: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二是各省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三是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后期扶持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四是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合理使用。

49.原有的库区建设基金如何处理?

答:原有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50.原有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如何处理?

答:原有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

51.原有库区维护基金如何处理?

答:保留库区维护基金,将原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52.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答:对于非农业安置移民,各州(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53.如何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问题?

答: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区别,阐明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其他征地拆迁人口明白后期扶持政策的界限。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这些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促进库区及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54.移民长远发展的扶持重点是什么?

答:移民长远发展的扶持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55.解决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的资金渠道有哪些?

答:解决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的资金渠道有: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56.解决移民温饱问题的项目扶持与解决移民长远发展的项目扶持有何不同?

答:区别主要有:第一,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前者来源于销售电量加价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后者的来源是多渠道的,有向库区倾斜的中央投资,有结余的后期扶持基金,还有调整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第二,扶持的范围不同。前者只能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后者用于统筹解决库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薄弱和长远发展问题。第三,项目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必须经过移民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确定;后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两种项目扶持,都要坚持以规划为前提,并做好两者规划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效益。

57.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有何区别?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重点是,落实“1个尽量,2个可以”的扶持方式,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和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项目扶持的,必须以村为单位,选择移民和接受移民村组的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小项目,原则上不规划跨村组的大项目。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扶持规划,规划的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

58.国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的确定有哪些要求?

答:规划项目一定要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定要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深、做细、做实。

59.企业如何对口帮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

答:一是水力发电企业首先要通过优惠电价等方式支持本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资;三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招收劳力,安排就业;四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修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60.如何解决“6年规划”中尚未实施项目的建设问题?

答:“6年规划”中尚未实施的项目,应优先纳入库区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六、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

61.做好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二是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三是制定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四是强化监督,保证安全;五是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62.中央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移民工作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

63.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情况,监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项目的实施情况,评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

64.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答:各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5.如何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政策实施工作的作用?

答: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好移民乡村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政策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66.中央对各地组建移民工作组有何要求?

答: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批分期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67.移民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库区宣传后期扶持政策;二是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三是征求移民村组对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四是及时解决移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8.中央出台哪些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

答:主要有: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责任追究办法等。

69.各省(区、市)要制定的政策配套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宣传提纲等。

70.中央对跨省(区、市)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有跨省水库的省(区、市)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间互相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保证“同库同策”。

71.试点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是检验各省(区、市)制定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是否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移民群众对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可能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其处置效果。

72.加强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加强宣传工作,可以使从事移民工作的干部深刻领会中央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好政策界限,掌握好工作方法,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可以使移民群众正确理解中央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积极配合,参与监督,增强后期扶持工作的透明度;可以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3.后期扶持政策宣传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答:包括新闻报道、学习培训、工作组进村入户宣传、编制宣传手册和政策解答等方式。

74.如何做好与群众面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

答:组织得力的工作组驻村入户,宣传后期扶持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思想政治工作,使移民群众准确理解中央政策,引导移民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不随意许诺。

75.做好后期扶持宣传工作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严格宣传报道口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工作会议的精神和中央印发的相关配套文件开展宣传工作。二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移民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宣传多年来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绩,客观评价移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外要坚持多做少说,谨慎低调,严禁各种炒作,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借机对我国进行攻击和污蔑。三是严肃宣传工作纪律。凡是涉及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报道事项,特别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必须事先经过宣传和政策主管部门的批准。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后期扶持政策有关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及全局性、敏感性的问题和重大事件要按照上级统一口径答复,如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

76.如何做好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

答: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编写切实可行的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移民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加强政策辅导,使他们深刻领会好中央文件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掌握好工作方法,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确保理解政策不偏差,执行政策不走样。

77.为什么说保持稳定是检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败的关键?

答:中央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就是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水库移民问题复杂,牵涉面广,后期扶持政策调整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稍有不慎,不仅会妨碍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而且可能影响到区域社会稳定。因此,保持社会稳定是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成败的关键,是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最终归宿。在政策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和对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8.如何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稳定工作?

答: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始终绷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这根弦,绝不能麻痹大意。二是要在工作方式上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程序要求办事。三是在工作作风上要扎实细致,不要怕麻烦,不能粗枝大叶。四是在工作措施上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以防为主,对可能发生或一旦发生的移民群体性事件,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置果断,避免其蔓延扩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