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04 03:50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类别修订]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      2017-06-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统字[2019]66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本分类部分类别修订,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7年6月30日

  税屋附件:

序号   国家标准编号   国  家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GB/T 4754-2017  文本下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文本下载    GB/T4754-2011   2017-10-01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司(局)、直属挂靠单位,全国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税屋附件:

  1.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docx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docx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GB/T 4754—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GB/T 4754—2011主要内容,对个别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作了调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参见附录A;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参见附录B。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修订第四版,简称ISIC Rev.4)编制,与ISIC Rev.4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对照参见附录G。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子林、雷平静、杨小刚、王卓、曾飞、孙洪娟、孙文峰、张艳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754—1984、GB/T 4754—1994、GB/T 4754—2002、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  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