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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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12:38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2013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2014年继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后,我国“营改增”推广试行的又一重大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下一步,改革试点将逐步扩大到金融、建筑、不动产和现代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总体而言,改革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比如,生活服务业直接与消费者关联,将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最终环节,抵扣很少。这一行业改革后,纳入产业链条进行抵扣还是实行简化征收,需要讨论。

再如,建筑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该行业发展不太规范,对改革方案要求较高,选择什么时机出台需要权衡。

“‘营改增试点说到底,最终的目标是为增值税立法做准备。”李万甫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制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定化。同时,建立现代税收制度需要完善立法,也对“营改增”试点提出了要求。“目前的每一步改革都是为立法积蓄能量。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成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最后的落脚点还是立法。”李万甫说。

2016年3月5日上午9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最新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比表(20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