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47号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是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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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0 05:07

  案例:某单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聘用人数:总聘用人数 80 人;2)聘用岗位:编外用工人员,业务辅助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最后中标供应商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上述中标供应商的增值税如何缴纳,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劳务外包服务?与财税[2016]47号规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一回事情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该说财税[2016]47号规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真的只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简称HRO),通常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基础性、事务性、重复性的工作,比如人才招聘、工资代发、社保代办代缴纳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劳务外包服务的一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济代理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很明确销售额不包括的是”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而不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员工工资社保,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员工的工资社保。

  劳务外包的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是以劳务外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发放、缴纳社保,收到工资的人的人事关系属于劳务外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客户单位员工发放和缴纳的社保等,是以客户单位名义发放和缴纳社保,收到工资的人的是客户单位员工,社保户头是客户单位。

  财税[2016]47号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能扩大到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概念远远大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涵盖现代服务的很多方面,比如建筑劳务等。

  案例中,某单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项目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权力义务等判断属于劳务外包服务还是劳务派遣服务,但明显不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实际中此类单位的编外用工人员一般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劳动管理、劳动纪律一般由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是“真派遣”,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