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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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03: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08]167号        2008-12-19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成品油消费税已提高,具体请看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税 屋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税 屋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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