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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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1 18:08

2024年2月1日5时20分许,在G98海南环岛高速儋州段466公里加900米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损失约370万元。

为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交管[2017]4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儋州市人民政府成立2024.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并邀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派员指导、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及车辆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光,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周庙巷***号,机动车驾驶证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2611,档案编号:469014048140,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7月10日,有效期止:2028年7月10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经查询,2021年至今,刘某光共有12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已处理11次,当前计2分。

(2)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江南社区人-4号4幢102室,机动车驾驶证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001X,档案编号:469015277184,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9日,有效期止:2024年10月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600331982****001X,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1月5日,有效起始日期:2018年11月29日,有效期限止:2024年11月28日。经查询,2021年至今,李雄共有45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45次,当前计0分。

2.事故车辆情况

(1)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XXYP91K6C2,发动机号:BB00001174,车辆识别代码:LJ11RBBD6H9003039,机动车所有人:麦某花,登记住所: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初次登记:2017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交强险单号:6311301030120230003764,商业险单号:6311301031220230001849,交强险、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4月24日,商业保险承保险种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0000元。登记整车装备2800kg,核载1495kg,裸车磅重4330kg,属于“大吨小标”车辆,事发时载货2450kg,超载63.8%。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实载4人,超员33.3%。

经查询,2021年至今,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共有7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2)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5250XXYP1K2L5T3E5A80-3,发动机号:52811853,车辆识别代码:LFNCRUMU4HAD14100,机动车所有人:陈生瑶,登记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7号汇锦名城一层B12商铺,初次登记:2017年5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持有海口市道路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号:460100110697,发证日期:2023年6月2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单号:PDZA202346000000073141,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11日。登记整车装备9650kg,核载15155kg,裸车磅重10910kg,事发时载货磅重27270kg,超载79.9%。

经查询,2021年至今,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共有14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事故发生的经过

车辆所有人麦梅花自2021年开始雇佣(未签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当事人刘某光为其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运送海鲜到昌江石碌贩卖。2024年1月31日10时许,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麦某花、吴某亮、许某妃自昌江石碌返回至家,吃早餐后在家中休息。18时许与家人吃晚饭后在同村走亲戚,20时许返回家中,于22时许休息。次日2时许,当事人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相继接麦梅花、吴占亮及许景妃后到白马井南司码头采购海鲜并装货上车,4时45分许装货完毕后,当事人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麦某花、吴某亮及许某妃自白马井中心大道经环岛高速公路往昌江石碌方向行驶。

2024年1月31日上午08时许,当事人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在定安县黄竹镇卸货,9时许卸货完毕后,李某继续驾驶车辆先后到海口永兴镇东翔仓库装9吨多的鱼料、到秀英区金鹿工业区南渝仓库装4吨肥料、到秀英区粤海农资公司仓库装2.5吨肥料、到秀英区椰海大道新南北通物流园装9吨玉米和鱼料。下午18时许,装完货物后,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经环岛高速公路往乐东方向行驶,途径福山服务区时停留几分钟拿油卡。20时许,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到儋州洋浦服务区就餐休息至次日4时许,李某驾驶车辆继续往乐东县行驶。

2024年2月1日5时20分许,刘某光驾驶搭载麦某花、吴某亮、许某妃的载货超重的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从白马井往海头方向超速行驶,途经环岛西线高速466公里加900米路段时,适遇前方李某驾驶载货超重的、后反光标识不合格、后防撞装置不合格的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直行经此路段,因刘某光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加之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低速(42km/h-47km/h)行驶,导致两车追尾,造成刘某光、麦某花、吴某亮、许某妃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死亡情况

1.刘某光,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11月15日,40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周庙巷149号,身份证号:4600031986****2611,档案编号:469014048140,系该事故中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2.麦某花,女,汉族,出生日期:1962年1月12日,62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周庙巷078号,身份证号:4600291962****2641,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3.吴某亮,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10月5日,56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西境居委会西境928号,身份证号:4600291968****2650,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4.许某妃,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6月17日,40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世䘵巷居委会世䘵巷001号,身份证号:4600031983****2667,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四)事故现场道路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儋州段466公里加900米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白马井互通方向,南往海头互通方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带隔离,分东西两幅车道,西半幅车道双向通行,沥青路面,道路呈长下坡走势,现场测量坡度为0.75°。车道宽7.6米,中间划有单白虚线,分为两车道,右侧应急车道宽2.6米,路侧无波形防撞护栏,该路段限速100公里,夜间无路灯照明,属有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

据儋州市气象局资料显示:2024年2月1日00时至09时天气晴间多云,西南风风向,极大风速2.7m/s,气温17.9∽19.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日5时21分许,儋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李雄报警称:在G98环岛高速公路洋浦往霸王岭方向467公里,货车追尾货车,有人员死亡。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120急救中心、市消防支队、交警支队高速管理大队、事故处理大队、雅星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向省公安厅、儋州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通报。儋州市人民政府陈阳市长接报后第一时间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时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冰同志立即指令时任市公安局王玮常务副局长、陈海洪副局长带领交警支队领导班子及事故处理大队警力赶往现场勘查取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孙景龙总队长、交通管理处陈明处长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交通管控疏导、现场事故救援、事故车辆清理、人员信息核查、家属告知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组织相关人员有序开展救援工作,9时30分许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冯飞作出重要批示:“查明事故原因、严格道路管理、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批示:“请朝晖同志阅示,要求指导儋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情况,分析原因,对症施策,提高路面见警率,确保春节假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副省长、省厅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蔡朝晖批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安抚家属,关注舆情。举一反三,加强整治。”儋州市市委书记邹广批示:“爱华、徐冰同志速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冯飞书记批示要求和省市近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善后处置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本着人民至上原则,以迅速解决纠纷、安抚受害者家属为重点,降低负面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死者开通海南省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绿色通道。2024年2月8日由紫金保险海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分别向麦梅花、许景妃、马占亮三位死者家属各垫付丧葬费50544元,共计151632元。死者刘某光家属主动放弃申领紫金保险海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费用。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儋州市责任单位能够迅速响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稳妥有序;各级事故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血液检验鉴定情况

1.刘某光酒精鉴定:2024年2月1日,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琼华洲司鉴[2024]毒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光血液中乙醇(酒精)小于5mg/100mL,证实刘某光未饮酒驾驶车辆。刘某光毒物鉴定:2024年2月3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海祥[2024]毒(毒物)鉴字第0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光血液未检出国家管制药物成分,证实刘某光未吸食毒品驾驶车辆。

2.李某酒精毒物鉴定:2024年2月1日,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琼华洲司鉴[2024]毒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证实李雄未饮酒驾驶车辆。李某毒物鉴定:2024年2月3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编号:海祥[2024]毒(毒物)鉴字第0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血液未检出国家管制药物成分,证实李雄未吸食毒品驾驶车辆。

(二)事故车辆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情况

1.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车检鉴字(儋州)第00003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灯光系中前部灯光、两侧车身转向灯因本次事故造成失效,其余灯光未见异常。

2.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车检鉴字(儋州)第00003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灯光系中右后行车灯、右侧示宽灯因本次事故造成失效,左前行车灯、右前近光灯陈旧性失效,其余灯光性能有效。

3.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痕鉴字(儋州)第000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车碰撞痕迹鉴定:事故发生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头前部符合与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后部发生接触碰撞;两车事故形态鉴定:由东向西行驶的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头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后部发生接触碰撞。

4.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速鉴字(儋州)第000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发生前“2024年2月1日5时18分15秒”(据事故地点约1公里)的行驶速度为118km/h;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2024年2月1日5时19分10秒”(据事故地点约1公里)的行驶速度为35km/h。

5.2024年3月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终鉴字第015号《终止鉴定告知书》:因不具备鉴定条件(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轮胎爆胎无法使用制动印、车辆无VDR数据,车辆无行车记录仪),导致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与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车速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6.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车检鉴字(儋州)第000036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的反光标识不合格。

7.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车检鉴字(儋州)第00003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8.2024年2月21日,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海立﹝2024﹞车检鉴字(儋州)第000090号《检验鉴定意见书》:未检出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过改装或加装。

9.2024年3月28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海祥﹝2024﹞痕(速)鉴字第4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1km/h-116km/h;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7km/h。

(三)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1.2024年2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儋公司鉴(法医)字【202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者刘某光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脏器损伤死亡。

2.2024年2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儋公司鉴(法医)字【202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者许某妃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脏器损伤死亡。

3.2024年2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儋公司鉴(法医)字【2024】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者麦某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4.2024年2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儋公司鉴(法医)字【2024】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者吴某亮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4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当事人刘某光驾驶载人超员、载货超载、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行驶距离的货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某驾驶反光标识、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货车载货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乘车人麦某花、许某妃、马某亮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4年4月12日,李某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书面申请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琼公交复字结[2024]第00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本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相关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一)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西段“新南北通物流园”18栋2号。法定代表人:胡焱强,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08年4月22日,营业期限:2008年4月22日至2038年4月22日,经营范围:停车场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凤怀。

  该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胡焱强为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彭浩源为副经理,负责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安全部,吴钟茂为部长,胡灯柱为公司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海南南北通物业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站(场)未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海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货运站(场)经营备案;该公司虽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手册》等安全生产制度,但制度中未有关于货运站(场)关于货物进出站(场)的管理内容,缺乏货运站(场)生产安全管理意识,长期放任超载货运车辆自由进出场站,未对进出场站的货运车辆过磅检查。

(二)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等,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卫星通信服务等,法定代表人:许信孔。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成立 时间:2012年3月31日;营业期限:2012年3月31日至2062年3月31日,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保税区汽车小镇4号楼5层。

该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长许信孔,总经理黄大义,市场总监蔡文华,副总经理李敏,副总经理翁振日,技术部、研发部研发经理王文君,测试组研发专员杨旭坤,客服部客服主管王伶莉,客户组长叶景瑜,综合部主管曹惠,工程师主管古耀东,维护组技术工程师邹昂轩。

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自2022年5月13日该车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定位装置”掉线后,2023年5月31日,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取中介700元服务费后,未见到车主未见到车辆,未能确保该车定位装置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在线的《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此外,该司在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长期掉线情况下,未有效履行掉线提醒和故障维修职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管平台掉线状态下长期多次违法上路营运。

(三)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虽重视货运站场备案经营、管理、检查、货运物流企业平安建设、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将虽未备案但实际运营的南北通综合类物流园区作为货运站场纳入管理检查,但未有效监督企业落实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

(四)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7日、12月6日先后两次接到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货运车辆从货物源头海南南北通物流园区超限驶出的线索,并分别于2023年12月8日、2024年2月4日作出海运罚〔2023〕4601202301011号、海运罚〔2024〕4601202400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货物源头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和15000元罚款。但该局未引起足够重视,日常执法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该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车辆违法出场。

(五)海南省道路运输局。2020年4月7日,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提交监控平台备案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出具编号:琼营运平台备案[460000-202001]号海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备案证明,给予备案,并于2020年4月13日公告。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对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程序出具《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及车辆在线情况管理监管不到位。

(六)海南白马井渔港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住址:儋州市白马井镇南司大街1号。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港口经营,水产口批发、零售、收购,非食用冰生产、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业管理等。法定代表人:张精忠。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建立道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七)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缺乏危机意识,勤务安排不科学、不合理,超载、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成效不明显,遏制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手段、措施单一,日常巡查执法执勤转化成效不明显。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人超员、载货超重且超速行驶,加之李雄驾驶后反光标识不合格、后防撞装置不合格的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超重、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麦某花,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实际经营人,明知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载、载人超员,履职不到位。

2.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期未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未对超载车辆进出园区进行监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超载出站。

3.海南白马井渔港股份有限公司未对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过磅检查,致使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超载出场。

4.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出具在线的《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且未有效履行提醒和及时维修职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长期离线状态下运营。

5.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某,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实际经营者,当事人李雄驾驶反光标识、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货车载货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4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复核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琼公交复字结[2024]第00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李雄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4月11日,儋州市公安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的李雄刑事立案,同年5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刘某光,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人超员、载货超重的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2024年4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复核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琼公交复字结[2024]第00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刘某光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麦某花,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实际经营人,明知刘某光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载、载人超员,履职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麦梅花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在海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货运站(场)经营备案,未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该公司为挽留客户,长期未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未对超载车辆进出园区过磅检查,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超载出站并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其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未设置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架构,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该司作为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运营服务商,在明知琼A60589重型货车掉线的情况下,收取中介700元服务费后,未见到车主未见到车辆,未能确保该车定位装置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情况下,2023年5月31日直接出具了在线的《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此外,该司在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长期掉线下未有效履行掉线提醒和故障维修职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管平台掉线状态下长期多次违法上路营运。其行为涉嫌违反《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诺之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成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园区货车日均通行量约1000辆,该局对货运源头单位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出物流园区车辆装载情况监督不力,牵头组织针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常态化联合执法不力,未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工作不力。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人民政府,由其按照程序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两次执法过程中发现海南南北通物流园区车辆超限超载出场,但该局未引起足够重视,日常执法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该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车辆违法出场。涉嫌未落实《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人民政府,由其按照程序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未有效对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致使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涉嫌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省交通运输厅,由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6.海南白马井渔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白马井渔获交易的主管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有效遏制车辆超载出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理。

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未对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货情况进行过磅检查,致使该车载货超载出场并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南省国资委,由其督促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缺乏危机意识,勤务安排不科学、不合理,超载、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成效不明显,遏制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手段、措施单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①沈勇良,男,汉族,现任儋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主持特警支队、交警支队的全面工作。因未及时细化支队班子路面秩序管控的具体责任,其在统筹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对交警部门超载、超员专项整治工作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儋州市公安局党委对其作批评教育处理。

②李刚,男,汉族,现任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内部分管儋州辖区G98西线高速。在开展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大量的整治工作,但勤务安排存在纰漏,对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减弱,建议由儋州市公安局党委对其作全局通报批评处理,并向儋州市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③高松,男,汉族,现任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洋浦治安分局副局长(试用期,分管交警工作)。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量明显提升,但是成效转化不明显,超载、超员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建议由儋州市公安局党委对其作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十、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的主要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门未能与相关职能单位联动形成合力治理“源头隐患”,未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加强日常执法巡查,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车辆违法出场;公安交管部门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手段单一,治理超员、超载等成效不明显;道路运输部门对企业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

(二)公安交警管控不到位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警力、装备等因素制约,在部署落实辖区巡逻勤务时针对性、灵活性存在短板,巡逻和执法勤务时段、路段覆盖面不够,日常管控工作预见性不强,未对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突出的渔获交易运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动态巡逻与定点查处机动性不强,在多警种联动、网上视频巡查与网下路面巡逻结合、交警部门与镇政府相关部门联勤联动、相互配合不够紧密,重点路段管控的科技投入不够,管控手段单一,导致辖区高速公路管控在时间、空间均存在漏洞。

十一、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多措并举,加强路面管控要增加交警支队路面管理警力投入,加强应用型路面管理技术设备投入,以推进“路长制”工作为契机,开展特警、交警深度融合,结合路面辖区交通管理特点,与派出所警力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路长制”勤务机制优势,合理安排勤务,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不断强化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同时要加强科技投入力度,向科技要警力,建立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智慧型交通管理“视频专班”,实现重点货运车辆视频在线管理。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辖区属地、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动,以学习教育、职能监管、路面查处等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守法意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的各类车辆隐患,保障行车安全。要加强新闻媒体宣传,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广告、行车安全小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落实属地政府职责,加强重点场所交通安全管理。新州镇、白马井镇政府要加强渔获交易市场类易发生超限超载行为重点场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利用属地管理优势,履行属地政府职责,加强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懂法、知法、守法,提升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创造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此外,对该事故举一反三,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之规定,针对货运源头联合执法,职能部门开展对儋州辖区所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隐患大排查,从货物源头消除隐患。

              儋州市政府“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