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企业主“跑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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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09:33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市场的持续低迷,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多,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现象,企业申请破产、企业主被迫“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近期,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陆岷峰教授接受《理论周刊》专访,就此发表个人观点,他认为,企业资金经营机制、当前金融体制以及对“跑路”现象的处理方式共同构成了“跑路”的社会根源,因此,必须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构建持续性银企合作关系,还必须加速中小企业转型、规范管理民间金融,共同疏导、治理和杜绝企业主“跑路”事件。

  企业自身资金经营机制不够完善是内在根源

  记者:基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原因,“跑路”现象的产生与国内外经济环境、中小企业自身局限、民间借贷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从社会根源分析,您认为首当其冲的应是哪方面?

  陆岷峰:我认为企业自身资金经营机制不够完善是首要根源。具体而言,一是盲目扩大造成产业空心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基于投机心态和逐利的心理,众多中小企业开始盲目投资房地产业,这种周期短、见效快、利润高的行业特征,使得中小企业主将原本投入实业的资金转嫁其他行业,或投资房地产,或投资成立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或盲目“圈地”上新项目,动辄要做行业“老大”,美其名曰“资本运作”。一方面,过分浮躁的社会风气和过度膨胀的房地产业,使得企业主放弃实体产业转而盲目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造成“产业空心化”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财务知识的匮乏,对自身财务状况和资产投资、产业扩大的基本局面考量不当,造成企业拓展速度过快,资产负债率超出自身容忍范围,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变得岌岌可危。此外,当企业发现从事民间借贷获取利益远高于本身业务的利润时,很多企业主选择放弃其主营业务,以其企业空壳做抵押,大量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投入借贷市场之中,获取利息差。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在民间借贷链条断裂后必会造成巨额损失。

  二是资金危机的应对方案不足。一般而言,对企业资金链的有效管理能够确保安全连续的现金流,进而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使其具有相当的融资能力,以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由此,资金链的畅通是企业经营的关键。而当中小企业由于自不量力进行产业扩张、盲目投资房地产和民间借贷等领域,就不得不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中小企业大多对资金链的管理缺乏系统性,没有一套完整的危机处理体系和全面的危机应对机制,事先对资金危机的估量严重不足,又基于规模小、稳定性弱等先天不足,中小企业此时往往已经风雨飘摇,受到致命的打击。

  三是民间金融中资金的不可持续性。由于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造成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以温州为代表)以及资源富集的山西、内蒙古等地(以鄂尔多斯为代表)。民间金融需求一部分来自实体部门,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因为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导致获得贷款困难,从而寻求成本极高的短期融资;另一部分来自投机资本,部分民间资本炒房、炒矿、炒大宗商品,追求短期高盈利的炒作机会。高额的借贷成本,企业根本无力偿还,由于高利贷的资金具有不可持续性,长此以往,企业无需外界资金链断裂,终究会被雪球般越滚越大的债务拖垮,而资金链的断裂不过是加速了这一进程。这种用新的贷款来偿还旧债务、“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已然成为新时期的“庞氏骗局”。

  当前的金融体制不够健全是主要外部根源

  记者:从外部环境而言,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根源又在哪里?

  陆岷峰:我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是导致企业“跑路”现象的重要外部根源,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中国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直接融资体系仍然发育不完全,不能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国企业家认知调查系统的数据,在曾经将可周转资金进行放贷的企业家中,约35%的企业家将可周转资金放贷作为再投资,61%的企业家投资过股市,68%的企业家投资过基金,42.3%的企业家投资过期货或期权。从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来看,证券市场脱离基本面长期表现低迷;债券市场发育滞后,受制于评估体系、评级体系的发展不足,只能满足少数企业的融资需求;期货市场则更像是零和游戏。以上种种造成了中小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只能诉之于正规渠道的银行信贷,或是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由于直接融资领域门槛高、渠道狭窄,加之近年来信贷紧缩政策的实施,原本就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更加难以在银行得到资金支持,如此造成了民间金融成为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由于市场需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融资的资本投向出现短期化、虚拟化和投机化特征,资金从实体领域转向投资领域和投机领域,一旦资金链断裂,则造成破产和“跑路”的发生。

  其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排挤。中国以国有大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加上从紧的银行监管政策,虽然有助于促进金融系统稳定,但却造成了信贷资源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向有抵押、低风险的行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倾斜,这无疑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中小企业在中国的金融体制中长期处于弱势、被排挤的地位。一般而言,银行作为一种营利性经营机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保证经营风险的可控性,加之中国“国进民退”的基本国情,在银根收紧的政策环境下,及时回收中小企业贷款,进而投向风险系数高的大型企业,这种行为虽然不置可否,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较为不利。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暂未完全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国家的利率管制,赚取高额利差收入,银行一度成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就更不愿选择风险系数高、稳定性差的民营企业进行信贷投入。与此同时,部分大企业甚至会在逐利的心理下,以低成本从银行系统融资,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等形式对小企业放贷,收取高利息,这无异于使本身发展不良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

  其三,中国特殊的“二元化”资金体系。目前中国经济已形成一种独特的“体制二元”现象,如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体制外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它们面临不同的生存环境。正如之前所述,在政府主导的宏观模式下,社会资源更多地向央企和大型企业倾斜,体制外的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目前我国社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无法从体制内获得贷款配给额度的中小企业只能诉求于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差别数倍以上,就是指资金价格的二元制。据研究,银行贷款利率平均在8%,而民间借贷利率则高达20%-25%。随着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完全竞争领域的民营企业,受到来自宏观政策和经营成本提升的双重挤压,出现经营困难就在所难免。民营企业家群体中出现短期化经营行为以及用脚投票现象也是“二元化”现象的一种反映。

  记者:除了当前金融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哪些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陆岷峰:社会对“跑路”事件的处理态度和方式也助长了“跑路”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当“跑路”发生之后,由于企业主弃巨额的债务于不顾、一走了之,此时为了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承担责任的兜底人往往是政府。据统计,许多地方的“跑路”事件最终都由地方财政来“买单”,这也与中国民间借贷的投资人群有关,相关调查显示,全国42.7%的受访企业表示使用过民间借贷,而其余51.3%的企业有过将可周转资金放贷作为再投资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使用者不仅涉及企业,还涉及到很多家庭。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跑路”现象,受害者不仅仅是企业,还有相当部分的民众,政府在此时基于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只能采取“买单”方式来维稳、平息。当然,许多民间投资行为与政府的宣传误导行为也不无关联,如江苏徐州的某地产“跑路”事件,正是借助机构的宣传得以筹集资金。这种行为虽然无可非议,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看,民间投资本身就是高回报与高风险共存行为,投资者在注入资金时本应考虑其极高的风险系数,一旦血本无归,亦是市场规律所致。由此看来,政府的此种买单行为实质上是干涉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此种兜底行为,使得众多的投资者更加坚信其“高风险得来高回报”的价值观,因为不论风险高低,总会有相关部门来买单,民间投资行为若是成功则皆大欢喜,若是投资失败,企业主往往成了众矢之的,在此过程中不会有人去考虑“高回报”与“高风险”之间的关联。这样一来,从民众的角度出发,高利贷行为自有的“高风险性”则不复存在,此类投资行为依然会生生不息,“跑路”现象也将会继续发生。

  企业“跑路”现象的治理对策

  记者:在对企业“跑路”的社会根源进行分析之后,您对治理这一现象有何对策建议?

  陆岷峰:第一,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资金的价格,利率理应在优化资金配置中起基础性、杠杆调节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利率管制政策,使得部分资金被低效率使用,加之中国融资渠道的单一,许多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迫于无奈转向民间借贷。此外,由于均衡利率由供求关系决定,当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被限制时,民间借贷利率必然提高,导致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追求利差收入,甚至从事高利贷等风险系数极高的交易。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严格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利率管制,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调节作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跑路”事件的发生。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弭资金“二元制”。一方面,建立多元化资金供给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借贷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在鼓励银行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同时,建立多元化金融供给体系,如增设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组建民间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如在美国,就有专门的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该部门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小企业直接贷款。另一方面,消除资金价格“二元制”垄断,给予民营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能源等传统垄断性领域。同时继续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资金价格双轨制的并轨,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空间,给予银行机构更多的定价权。央行可逐步将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唯一标准,不再规定存贷款的基准利率,形成以SHIBOR为基准,以市场供求为调节的市场化利率体制。

  第三,构建持续性、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我国银企关系的变化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资金供求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形成,以创新性的理念构建新型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已成为稳定经济发展、促进银行与企业共同成长的重要路径。在当前的环境下,持续性、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构建十分必要,一方面,银企双方要以信任为基点,遵循价值规律、恪守诚实信用,坚持长期有效、全方位的合作原则,以银企双方共享竞争优势和利益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共同的文化价值取向为思想基础,坚持同甘共苦、相互服务,深入地开展全方位合作,构建长远性、战略性协同发展的关系。

  第四,加速实现中小企业自身的升级转型。基于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进入欧债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格局二元分化现象明显。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陷入持续低迷期,欧债危机现象明显;同时中国、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发展过热,一度出现通胀特征。由此,中国制造产业正面临着大众产品被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抢走,尖端产品缺乏的困境,因此,一方面,民营企业必须加大研发力度、加快转型升级,关注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取在国际分工中取得较好的位置。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拓展,同时建立资金危机应对系统,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第五,规范化管理我国的民间金融资本。游走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不可或缺的资金力量,它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应疏堵结合,逐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让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使民间借贷成为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有益补充。一方面,明确民间借贷合法身份,允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鼓励借贷机构规范办理资金借贷业务,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轨道,开征高额利息所得税,设立民间借贷监管专门机构,完善健全民间融资信息披露和监测预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