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款的扣除,从营改增以后,一直困扰着财务人员。到底哪些分包款可以扣,哪些不可以扣,如何扣,如何交税,如何填表?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埋下税收风险的雷,轻则罚款滞纳金,重则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借鉴一些专家的见解,为财务人员整理出建筑分包款扣除的脉络,希望能解除财务人员的困惑。
一、分包款扣除的范围界定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那么到底可扣除的分包款怎么界定,这里好像也说的不是很清楚,我们继续看【税总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这里面特别要关注的是“打包支出”这个概念。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解释“打包支出”。
【例1】路远建筑公司将安防工程分包给安防工程公司(总价款含安防设备与安防安装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工程公司,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路远公司来讲,打包支出就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金额,因此差额扣除金额就为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金额。
【例2】路远建筑公司将电梯工程分包给电梯生产企业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案例中,由于电梯的采购和安装统一分包给了电梯生产企业(有电梯安装资质),这里的货物和服务就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电梯生产企业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
【例3】路远建筑公司从电梯销售公司采购电梯取得13%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电梯安装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案例中,陆远公司从两个公司分别采购设备和服务,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打包支出,电梯购买价款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
【例4】路远建筑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钢结构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案例中,钢结构材料款和钢结构的安装服务这两部分也属于打包支出,可以合并作为分包价款扣除。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钢结构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料,因此开具发票为13%和9%。
由此可见:
1、“打包支出”指的是建筑服务与材料或设备必须是同一主体提供,这样才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的前提是;
2、建筑公司同时提供货物和建筑服务、生产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企业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这三种情况下都属于总局所说的打包支出,上游建筑公司可以统一从价款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二)分包款扣除的范围界定
由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分包款差额扣除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扣除的必须是建筑分包款,该项可扣除的分包款包括分包工程打包支出中的建筑服务价款和货物价款。而非单纯的购买材料款、支付租赁款(也就是并非网络所传的建筑材料分包、设备租赁分包等)具体如下:
1、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材料与劳务作业一并分包,也就是上面政策中所说的“打包支出”。
4、设备与劳务作业一并分包,也就是上面政策中所说的“打包支出”。
二、分包款扣除的税款缴纳方式:
(一)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包括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会计核算:
(1)税款计算:
应纳税额扣除金额=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按此金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增值税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②小规模纳税人按此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申报表填写:
以上五种情形,均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实务中是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的差额扣除,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其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政策依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具体情形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
(2)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
(3)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
2、纳税申报表填写:
以上四种情形,均为预缴税款基数的确定,实务中是通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实现的。其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于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环节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差额扣除的。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是,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差额扣除,是否需要有其他配套要求?比如材料货物发票是否需要在合同中体现,是否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三、分包款扣除凭证的要求: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由此可见,分包款的扣除凭证也是有严格的要求的。需要备注的发票包括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是打包支出情形的,还应包括相应的货物发票。
2014年的解答——
建筑工程分包差额征税问题解答
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这个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内容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吗?
2、总包人营业额是否可以凭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条件的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一并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总包人的营业额应扣除分包款建筑业发票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