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建办标函[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本规定中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我委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李莉(市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63672045 13618382118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
(一)2016年5月1日(含)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合同已经订立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或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5月1日(含)后执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其工程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调整方法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内容一致。
(二)进项税额扣减方法及企业管理费调整内容。
1、人工费不包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2、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及以“元”为单位的零星材料费用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二表1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3、机械费按可分解费用的机械、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定额中其他机械费、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效机械费、设备摊销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二表2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4、组织措施费根据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包干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的费用内容,按附件二表3规定的扣减系数分类计算进项税额。
5、企业管理费
调整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中,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见附件一表1、表2。
企业管理费按附件二表4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计算时,除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工程及单拆除、安装修缮外,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增加5.26%。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附件二表4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二表4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8、规费、利润不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9、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其他说明
1、按实计算费用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以及风险费用均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3、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不含税材料信息价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确定不含税材料价格,也可参照附件三表1扣税系数进行确定。
四、工程计价表格调整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要求,在《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规定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相应工程计价表格,见附件三表1-表10。除表1-表10外,原其他计价表格不变。
五、其他事项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实施过程中工程计价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等工作,确保建筑业营改增计价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研究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二、建设工程计价表格调整表
三、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附件一
2008计价定额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表1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程类别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2011轨道定额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表2
序号 专业名称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附件二
(一)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 材料种类 扣税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
表4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