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为了稳就业,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包括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残保金在内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安置人数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
如果有实际安置情形,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01、主体资格。首先是有行业要求。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其次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能享受。
02、安置条件。首先是安置比例,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盲人按摩机构外的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其次是单位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3、另外还应注意,退还税款只能本年度享受,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如果纳税人同时适用其他抵减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应当选择享受,不能叠加执行,确定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