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 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1.只要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具体服务形式不限; 2.不考虑旅游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境外旅游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与“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备案期限一致。 三、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69号公告,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以上是针对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对于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据36号文和29号公告,操作要领如下: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实际负责承运的运输公司适用零税率; 2.无经营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3.符合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可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 4.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5.符合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但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还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2)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即,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与“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备案期限一致。 四、差额征税 69号公告新增三项差额纳税行为: 1.境外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签证代理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代理进口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仅就代理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上述三项应税行为纳税人收取的作为差额扣除部分的款项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服务接受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除上述三项应税行为外,适用差额征税开票的业务还有: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2)旅游服务,选择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等费用后差额计税的。为便于操作,6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3)劳务派遣服务; (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五、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住宿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在全国91个城市,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69号公告将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推广至全国,并不再设定开票限额。对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六、建筑服务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假设A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竣工决算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已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900万元,剩余100万元作为质保金100万元。 69号公告生效之前,A公司虽然实际收取工程价款900万元,但应理解为工程价款1000万元全部结算并支付,100万元质保金从应付账款转入“其他应付款——质保金”,A公司需就1000万元计算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日后收回质保金100万元不再缴纳增值税。如果日后因质量等原因未能收回质保金的,发包方将“其他应付款——质保金”1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A公司将“其他应收款——质保金”转入“营业外支出”。 69号公告生效后,若办理竣工决算时,A公司对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质保金时计算增值税。如果日后因质量等原因未收回质保金,A公司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七、酒店长短租应税行为定性 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解释,对仓库出租与仓储服务的界定,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货物提供保管服务,是否对承租方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