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 2016-1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陵水县、乐东县、澄迈县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的变化,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制定本公告。
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明确了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
三、该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进行完工结算,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而言,所属期为2016年10月1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款皆应在2016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因此本公告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纳税申报。
四、该公告清理了哪些规定?
该公告废止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