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方式
(一)申报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于2020年1月1日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2024年新调到其他岗位,但以前年度一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报,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4年年底。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8081/zcpsqd/home),实行“免跑即办”,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提交,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2024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执行(附件1)。
(二)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每人每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144总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2学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完成;专业培训科目根据条例要求完成学习,已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的专业科目,每3学分折算为1学时,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的年度。申报人需填报近五年学时情况。
(三)申报人应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
三、评审流程
(一)自主申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学历信息、资历信息、专业能力、业绩成果、单位规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考核情况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得赞成票未达到总人数50%的,不得确定为本单位拟推荐人员。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至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四)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将注明原因直接退回申报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充分的,将提出修改完善要求后退回,申报人应在修改提交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直至评委会接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将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五)面试答辩
面试答辩具体安排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和职称评审系统,未参加面试答辩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六)组织专家评审
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七)公示通过人员
评审结束后,将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获取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将在评审系统中向市人社局提交通过人员信息,由市人社局核发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证书及《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补齐个人承诺签字及单位公章后交存档部门归档。
四、时间安排
申报开始时间:10月8日。
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10月21日17:00。
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0月30日17:00。
评委会接收申报截止时间:11月1日17:00。
面试答辩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材料填报要求
为确保评委会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满足评审工作实际需要,请申报人在填写申报材料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报人所填报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为从事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后的业绩。
(二)“个人申报设置”栏
1.评价方式:填报“社会化评审”。
2.申报类别:填报“正常申报”或“破格申报”(包括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3.申报层级:填报“正高级”。
4.申报资格名称:填报“正高级会计师”。
(三)“学历信息”栏:应上传学历证、学位证扫描件,参加工作前学历必须填写。
(四)“资历信息-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栏:上传会计副高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张三2019”。
(五)“业绩成果”栏:上传论文时,要求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期刊封面、目录和完整正文后,存为一个PDF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3篇论文。刊号应填写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以CN或ISSN开头)。
(六)“继续教育”栏:应填报2020-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人每年不少于144总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核验,市人社局抽查,评委会不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七)“考核情况”栏: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年限不少于五年(建议填写2019-2023年考核结果)。
(八)“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栏: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附件2)
2.上传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扫描件(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九)上传的专业能力、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应对照政策文件选择相应条目,各条业绩均要求已完成,并按照完成时间节点顺序填写。业绩材料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反映出申报人发挥作用情况,要使用“主持”、“独立承担”或“参与”等词句。同一材料不能在多个条目中重复使用。
(十)为便于网上评审,上传的各类证书、佐证材料应为彩色照片或扫描件,要确保正向的显示效果,避免出现反向、横向、歪斜等情形,内容要清晰可辨识。
六、联系方式
评审政策咨询: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23292273
系统操作咨询:市人社局23269010
附件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2: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