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助企发展政策解读》(八)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22 10:04

4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46.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47.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48.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及租赁合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49.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50.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享受主体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51.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52.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河北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53.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5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55.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56.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来源:河北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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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减税降费助企发展政策解读》(八)——其他惠企利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