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消费金融行业新规进入新阶段。
12月18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注册资本门槛抬升至10亿元
同时新增杠杆率要求
向从业机构征集意见后,消费金融行业新的监管办法开始向社会征集意见。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
早在14年前,为了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消费金融这一金融业务模式被引入国内。原银监会于2009年7月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并在2013年11月小范围修订后沿用至今。
相较于此前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在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其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杠杆率不得低于4%,以限制盲目扩张。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从业机构提出监管要求,优化并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针对消费金融机构退出,《征求意见稿》设定了退出机制,包括解散、撤销、破产、接管、终止等多个步骤。
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发现,当前消费金融机构共计31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业内未曾有从业机构退出,仅有少部分机构出现控股股东变更的情况。同时,当前业内还有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和北银消费金融等9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于消费金融准入、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规模方面均有所收紧,后续从业机构变更将更为严苛。在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看来,《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实际上提高了对消费金融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同样也意味着后续如果通过消费金融股权转让等方式成为主要出资人,其门槛相较以往有了提升。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苏筱芮补充道。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则指出,《征求意见稿》在注册资本、杠杆率方面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避免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出现。按照前述要求,消费金融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资潮。
对于《征求意见稿》设定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进行了解读,根据介绍,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同时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业务要求专注主责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前述新增监管指标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来看,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上述变化主要是为了让从业机构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其中,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另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开展专项业务。而从过往实际情况来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本身便具备一定门槛。
相较于早前实行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要求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本身的消保主体责任,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苏筱芮表示,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确实是一个重要趋势,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像消费金融这样可以全国范围内展业的机构,近年来也开展了线上化转型,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的线下渠道多为消金合作的场景渠道,在过往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奠定优良根基。
一直以来,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主要通过发放消费信贷等开展业务。王蓬博则指出,历经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终于要取消试点两个字。《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不适用于业务模式多样化的消费金融行业。《征求意见稿》相较此前管理要求更加全面和完善,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金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回顾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14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消费金融公司多年来创新求变的探索,为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
董希淼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果正式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