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院实学|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利息涉税问题(财税2019【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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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3 05:46

财院实学|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利息涉税问题(财税2019【20号】文)

2019-03-30 22:00

这是财星开门商学院的第101篇原创文章

这是韩坤珏老师的第50篇原创文章

昨晚周例会,有伙伴问到了如下问题(见图)

财星开门商学院周例会答疑

一大早,财院的小伙伴们,也开始了群策群力。

现找到与此事有关的文件,咱们研读一番。

财税【2019】20号文件: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短短几行字,请关注到以下几个点:

1、时效:从19年2月开始,至2020年末规定有效,以后是否适用,未知,再等通知。

2、请注意“企业集团”四个字样,那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才是“集团”。

3、再关注一个词“无偿”,请不要想着“收利息”还“免税”,那是不可能的。

4、关注第五条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这句话意味着,如果符合这条的规定,那就按现在的规定处理了,一刀切。

好了,问题来了。

这个文件最关键、最敏感的一个地方,就是“集团”。

也就意味着,必须搞懂什么是集团才可以,必须符合这个条件才可以。

继续找条文。

文件1: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此处说明开始实质重于形式了,好事。想想当年,为了拿到集团证,费了多大的劲?往事不堪回首……

文件2: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对集团公司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官方文件,就摆在那里,所以,认真看。集团公司是有条件的,也就意味着,文件不是随便用的。

同时,提醒大家,各地政府,对“集团”的认定,又有不同的维度,一定要找到自己省份的文件,才可以。

比如,山东。

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规定集团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再继续找,什么叫母子公司?

通俗一点、直白一点讲,就是控股,就是要合并报表,纳入这个范围的才可以,否则免谈;从数量上51%的股份起步,至100%全资控股子公司。

行了,一句50字左右的条文,拆解开来,就是这样子的一千多字,这还是精减了。

不拆了,就到这里了,下次再一起拆着玩。

结语:这个文件很好,但自己的公司是不是适用呢?不一定哈。

让天下没有难干的财务

感谢:财11班周孔德、财12班季宏兰两位同学的强力后援。

「图文均为老韩原创,接受一切形式的表扬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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