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20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20
(二)职工债权 ...................................................................................... 21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 21
(四)普通债权 ...................................................................................... 22
(五)其他特殊情形债权的处理 .......................................................... 24
六、重整投资人情况 .............................................................................. 25
(一)重整投资协议签署 ...................................................................... 25
(二)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 25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条件 ...................................................... 27
七、经营方案 .......................................................................................... 28
(一)重整后公司的发展思路和目标 .................................................. 28
(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 30
(三)多措并举,提升公司治理及经营盈利能力 .............................. 32
(四)职工安置方案 .............................................................................. 35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 36
(一)执行期限 ...................................................................................... 36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 36
(三)协助执行 ...................................................................................... 37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 37
(五)执行完毕的效力 .......................................................................... 38
(六)不能执行的调整和处理 .............................................................. 38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9
(一)监督期限 ...................................................................................... 39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 39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广东榕泰的职责 .......................................... 39
十、其他 .................................................................................................. 39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 40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 40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 40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41
(五)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和保全措施的解除 ...................... 41
(六)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的承担 .......... 42
(七)偿债资金/股票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 42
(八)转让债权的清偿 .......................................................................... 44
(九)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44
(十)破产费用的支付 .......................................................................... 45
(十一)共益债务的清偿 ...................................................................... 45
(十二)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 46
(十三)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 46
释 义
广东榕泰、重整主体、债务人或公司 指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中院或法院 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民法典》 指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管理人 指 由揭阳中院指定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即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管理人中的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广东榕泰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云凯化工、申请人 指 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指 参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的产业投资人城市智算华著联合体(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产业投资人指定的财务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 指 城市智算华著联合体(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智算 指 重整投资人联合体中的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著科技 指 重整投资人联合体中的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佳富实业 指 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
南兴投资 指 广东南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粤来化工 指 广东粤来化工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资人 指 截至广东榕泰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榕泰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广东榕泰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的广东榕泰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广东榕泰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税款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广东榕泰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广东榕泰享有的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揭阳中院裁定确认或经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广东榕泰已知悉或者合理预计可能产生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评估机构 指 为广东榕泰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1173号《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破产(预)重整所涉及的重整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卓信大华咨报字(2023)第1007号《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咨询报告》
《资产请查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诚信专审字[2023]第221号《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重整投资协议》 公司、产业投资人及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参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重整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广东榕泰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广东榕泰是以互联网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上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广东榕泰因受化工类业务经营性亏损和关停化工业务计提减值损失影响,净资产为负。经债权人云凯化工向揭阳中院提出申请,揭阳中院于2023年9月6日决定对广东榕泰启动预重整,出具(2023)粤 52破申6号《决定书》,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广东榕泰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2023年11月24日,揭阳中院出具(2023)粤 5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广东榕泰重整,并同时出具(2023)粤52破申6号《决定书》,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广东榕泰管理人。2023年11月30日,揭阳中院作出(2023)粤52破7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广东榕泰重整工作得到了揭阳市、榕城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揭阳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力争重整成功,避免广东榕泰破产清算,公司和管理人在揭阳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协商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等。
截至目前,公司和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各项基础工作,在充分
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公司和管理人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广东榕泰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广东榕泰本次重整如获实施,则:
一、重整完成后,广东榕泰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广东榕泰现有总股本704,033,281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774,436,609股。转增后,广东榕泰总股本将增至 1,478,469,89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约709,436,609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中约65,000,000股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分配给广东榕泰的债权人。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担保财产清算价值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为最大限度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筹集偿债资金,并提供多种偿债方式以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普通债权具体清偿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
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获得全额现金清偿,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债权部分
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债权部分,具体清偿如下:
(1)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38元现金,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在按照前述(1)方式获得现金清偿后,剩余部分每100元债权分配约7.902266股股票。
(3)为了进一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在现金清偿、分配转增股票的同时将向债权人分配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金额计算公式为:
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金额=该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 100万元的普通债权总额×应收账款原值总额。
注:上述为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 文
一、广东榕泰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
广东榕泰成立于1997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张微,注册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 1号,登记机关为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704,033,281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以及储能技术服务等。公司股票于2001年6月12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89。自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为“*ST榕泰”。
(二)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9月30日,广东榕泰股东共计24,753户,总股本70,403.33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广东榕泰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大鹏 11,802.98 16.76
2 肖健 9,144.24 12.99
3 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 6,044.62 8.59
4 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1,898.09 2.70
5 李宏庆 885.70 1.26
6 郑晓青 848.31 1.20
7 厉立新 544.27 0.77
8 李家文 528.49 0.75
9 金雷 397.80 0.57
10 彭前 350.00 0.50
合计 32,444.50 46.09
公司第一大股东高大鹏先生,持股比例为16.76%,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风险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9.3.2条第(二)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被揭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预重整和重整情况
2023年9月6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2023)粤52破申6号《决定书》。揭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广东榕泰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2023)粤5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粤52破7号《决定书》,揭阳中院裁定公司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
2023年11月30日,揭阳中院作出(2023)粤52破7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预重整期间,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形成的相关预重整工作成果在公司重整期间延续使用。预重整期间相关工作成果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充。
(五)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广东榕泰资产的清算价值为11.10亿元。
(六)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27日,共5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总额1,626,112,484.84元。其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债权人1家,申报金额
10,200.0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8家,申报金额1,586,527,227.19元;税款债权人2家,申报金额13,251,291.65元;普通债权人48家,申报金额26,323,766.00元。
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债权申报尚在进行中,不排除后续还会有新增的债权申报。
2.债权审查情况
(1)初步审查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共 47家,初步确认债权总额1,262,916,604.9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6家,债权金额946,550,881.94元;社保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2,189,279.58元;税款债权人2家(同时为社保债权人),债权金额6,124,624.59元;普通债权人43家(其中2家同时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同时为社保、税款债权人),债权金额307,416,598.86元。
(2)暂缓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共13家,暂缓确认债权金额330,123,414.8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 54,004,150.00 元;普通债权人 12家,债权金额276,119,264.84 元。
(3)不予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人1家,债权申报金额550,0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已经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复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已将相应利息计至重整受理日。债权性质和金额尚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广东榕泰职工债权主要涉及历史遗留的 161名原公司职工因劳动仲裁可能产生的相关职工债权约 0.17亿元以及因为涉及原职工欠缴社保等可能产生的相关债权,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续调查完毕,管理人将依法予以公示,具体以公示结果为准。
4.未申报债权情况
结合广东榕泰账面记载以及审计清查结果,公司账面记载并结合管理人对已掌握股民诉讼等情况的合理预计,广东榕泰可能尚有约3.09亿元未申报债权。
(七)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广东榕泰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按评估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变现款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款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后,
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约为31.23%。具体如下:
单位:元
清算状态下的资产评估值 1,109,761,743.39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333,349,983.81
减:土地等资产快速变现处置税费等 256,979,900.00
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暂估) 38,134,806.66
减:职工债权及社保债权 35,811,104.98
减:职工经济补偿金 7,000,000.00
减:税款债权 6,124,624.59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432,361,323.35
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包括未申报债权以及预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金额,不包含关联方债权) 1,384,588,860.68
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31.23%
其中的土地等资产快速变现处置税费主要是假定广东榕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处置土地等财产而预计将产生的巨额处置税费,并非本次重整程序中实际产生的费用。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假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广东榕泰解除所有在职职工劳动合同需要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仅供债权人等相关方参考。
需提请注意的是,重整主体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存在不确定性。结合重整主体资产实际情况以及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原因如下:
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因广东榕泰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其处置一方面可能使价值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可能产生巨额的处置税费。此外,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处置资产难度较大且耗时漫长,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可能发生超出预期的各项费用。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广东榕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揭阳中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实施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广东榕泰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权益将为零。为挽救广东榕泰,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全体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广东榕泰重整成功的成本。因此,本次重整将对广东榕泰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广东榕泰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榕泰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本次重整计划以广东榕泰现有总股本704,033,281股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 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74,436,609股。转增后,广东榕泰总股本将增至 1,478,469,89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清偿广东榕泰债务及引进投资人,具体安排如下:
1、其中约709,436,60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对价,主要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公司经营能力。
2、其中约65,000,000股分配给广东榕泰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具体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数量,以最终债权确认数额为准。
(四)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承诺
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需承诺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财务投资人需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五)除权(息)处理原则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该等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3.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重整财务顾问将结合重整计划的内容,对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和调整,并在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三、债权分类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6家,债权金额1,001,190,251.94元,其中,初步确认债权金额947,186,101.94元、暂缓确认金额54,004,150.00元。
根据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及担保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中333,985,203.80元可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 667,205,048.14元将转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
广东榕泰职工债权主要涉及历史遗留的161名原公司职工因劳动仲裁可能产生的相关职工债权约 0.17亿元以及因为涉及原职工欠缴社保等可能产生的相关债权,尚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以公示结果为准。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6,124,624.59元。社保债权0.02亿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54家,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307,416,598.86元,暂缓确认债权金额276,119,264.84元。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金额 667,205,048.13元,合计 1,250,740,911.83元。普通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若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及担保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中333,985,203.80元可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其余 667,205,048.14元将转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具体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优先受偿金额(元)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53,292,713.77
2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891,006.12
3 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 59,830,848.00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116,122,600.76
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52,468,437.65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379,597.50
合计 333,985,203.80
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职工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由广东榕泰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四)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筹集偿债资金,并提供多种偿债方式以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普通债权具体清偿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
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现金清偿,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债权部分
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债权部分,具体清偿如下:
(1)每100元债权可获得38元现金,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2)在按照前述(1)方式获得现金清偿后,剩余部分每 100元债权分配约 7.902266股股票(分配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3)为了进一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在现金清偿、分配转增股票的同时将向债权人分配部分应收账款。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金额计算公式为:
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金额=该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应收账款原值总额,具体分配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可以分配获得的应收账款金额(元)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31,254,301.76
2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939,969.31
3 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 11,675,786.07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4,816,980.04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8,626,973.03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087,212.32
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24,954,162.09
8 揭阳市轩胜物流有限公司 11,640.82
9 汕头市天億能源有限公司 1,333,151.16
10 揭阳空港区揭通物流有限公司 11,235.67
合计 112,711,412.28
注:上表金额与南兴投资和粤来化工的(其他)应收款账面原值差额是为未申报等相关债权预留的部分。
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获得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将成为南兴投资和粤来化工的债权人,广东榕泰将丧失债权人资格。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尽快实现款项的回收,分配获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委托广东榕泰继续对南兴投资和粤来化工进行追
收。广东榕泰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追收,追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发函、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申请破产等合法方式,追收成果归债权人享有和承担,广东榕泰对追收结果不承担兜底责任。债权人委托广东榕泰追收的,广东榕泰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月起,每 6个月向相关债权人书面报告催收款项的进展。如因催收款项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债权比例对应扣减应分配给债权人的款项,每家普通债权人应分摊的费用:该普通债权人 1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 1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催收款项相关费用。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广东榕泰在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31.23%。根据本重整计划,仅现金清偿部分就高于38%,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和应收账款将使清偿率进一步提高。股价若以重整受理日的收盘价4.27元/股计算,仅现金清偿和分配转增股票两部分即可实现普通债权约60%的清偿率。此外,重整后广东榕泰的股票价值将得到提升,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以及应收账款追收的成果将进一步提高清偿率。
(五)其他特殊情形债权的处理
1.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诉讼、仲裁尚未终结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金额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暂缓确认债权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后,广东榕泰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结合广东榕泰账面记载以及审计清查结果,公司账面记载并结合管理人对已掌握股民诉讼等情况的合理预计,未来可能主张权利的这部分债权将根据账面记载的金额及合理预计的金额,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预留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行使权利。
3.关联债权的处理
为使得广东榕泰最大限度利用偿债资源,避免挤占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最大程度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次重整中,广东榕泰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债权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不在本重整计划中安排清偿。关联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进行清偿,待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主体通过改善企业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
六、重整投资人情况
( 一)重整投资协议签署
2023 年10月 14 日 ,广东榕泰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投资人的
公告》。2023年 10 月 27 日截止报名,共计 3 个报名主体(合计 5 家企业,2 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 1 个报名主体)完成报名保证金的支付,并对公司开展尽调工作。截止 2023 年 11 月 3 日,共计 2 个报名主体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2023 年 12 月 9 日,通过公开评选会议,确定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产业投资人。2023年12月 17日,广东榕泰、产业投资人和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城市智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D6MXAA19,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北京城市中芯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9,9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股权结构为北京城市中芯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8.3612%,广东融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1.7391%,广州格物致知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9.8997%。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
2.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华著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W1J578,注册资本2,000万元,张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华著科技95%的股权,为华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服装、鞋帽、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化学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消防器材、汽车配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电缆电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网页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安装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劳务分包;物业管理。
3.财务投资人
目前,城市智算和华著科技联合体指定财务投资人合计投资约7.55亿元,财务投资人不取得重整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条件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广东榕泰股权,其中:城市智算有条件受让广东榕泰重整后约15.56%的股权,成为广东榕泰的控股股东;华著科技有条件受让广东榕泰重整后约1.48%的股权;财务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广东榕泰重整后约30.94%的股权。
产业投资人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
1.以1.3元/股的价格,提供约3.28亿元资金用于取得标的股票,该资金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用于企业经营。
2.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全面改善提升广东榕泰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促进广东榕泰业务协同发展。
财务投资人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
1.以1.65元/股的价格提供约7.55亿元资金用于取得标的股票,该资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用于企业经营。
2.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七、经营方案
(一)重整后公司的发展思路和目标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产业投资人的协同资源,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全面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最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聚焦“政府和科研+金融信创AI+互联网客户”三大客户市场,以数据中心为基础,算力产业为目标,深耕算力产业链,聚焦算力底座、算力服务、算力运营、算力调度,探索新能源与算力中心的协同发展。借助产业投资人的优势资源,公司将打造算力产业全链条能力建设,聚焦头部市场,以发展算力服务核心优势为策略,实现战略明确、业务融合、资源导入、相互赋能、能力提升的良好局面,并力争成为“中国领先的算力运营服务商”。产业协同初步实现后,公司将根据全国市场和客户细分领域重点布局算力中心,提升算力运营和算力调度服务能力,丰富产品和服务品类,增强全国销售及服务能力,强化服务保障,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业绩和品牌双重复苏,助力数字经济和云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企业数字服务跨向新业态、新模式。
重整投资人将基于上市公司的客观情况、市场情况、产业情况并结合自身优势,拟定一系列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具体包括:
(1)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业绩稳健增长的经营目标。
(2)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能力目标。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的管理目标。
(4)提高公司股票投资价值,提升股东回报率的资本目标。
重整投资人将根据算力产业发展情况、金融信创AI发展趋势、
结合自身能力优势和上市公司能力情况,在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以上述目标体系为核心、以算力产业为主业、以政府合作、金融信创AI、互联网客户算力服务为目标,推动重整投资人及重整后公司的快速融合,形成优势互补,帮助重整后公司大幅提升市场份额,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谋求跟客户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为客户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推动战略发展升级、业务发展升级以及重整后公司产业经营的全面优化提升。
(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公司现有IDC业务主要以轻资产运营模式为主,业务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已显现诸多瓶颈。重整完成后,未来业务发展方向为聚焦数据中心这一主业,同步发展算力产业。具体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巩固与完善互联网企业服务产品,整合公司现有平台资源,加大互联网基础资源投入,帮助有独立建造数据中心需求的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进一步释放业务产能。同时,持续提升公司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和数据信息流通活力,拓展高定客户,打造多维度垂直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
1.聚焦主业,扩大自建数据中心业务规模
公司自建数据中心--张北榕泰项目,位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京津冀节点核心,通过 AI 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算力+生态”绿色节能体系,加速 AI 应用场景在京津冀拓展,赋能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地方数字经济规模,构建以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为基础,科创服务为支撑,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应用为导向的绿色智慧大数据生态。
张北榕泰项目建设用地约200亩,建设大数据中心及其配套科技孵化、创新研发中心共计约10万㎡,包括4栋数据中心及其附属用房;投建约12000个12kw机柜,配套建设145kV电站,综合能耗11.56万吨标准煤(当量值),IT用电144MW,网络带宽交换能力满足TB级。结合当地地理区位优势,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自建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绿电在总用电量中的比例,兼顾项目绿色与能效优化,打造高性能、高节能、高智能、高可控的大规模的算力数据中心和智慧产业研发中心。
项目于 2016年取得国有工业土地权证和环评复函,2017年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年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2023年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会批复的张北榕泰一期和二期机电安装节能审查意见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水电条件具备,水质检测通过,各项资质证书齐全。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结合用户实际需求,逐步完成张北榕泰数据中心的建设。项目一期开发PUE值不高于1.24,二期开发PUE值不高于1.241,两期综合能源消费量11.56万吨标准煤(当量值),28.3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张北榕泰数据中心建设完成后,公司产能和行业内竞争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进而有望大幅提高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
同时,在5G、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广泛商用和“双碳”战略目标的背景下,公司将继续夯实数据中心业务,以北京为基点,国家级节点枢纽中心为参考,自建或收购方式建设数据中心优质资产,从点到线,以线至面向外输出。公司将根据市场及实际情况合理扩大公司业务规模,积极抢占行业优势资源,进一步深化延续公司产业布局,推动内部及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早日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服务网络。
2.双轮驱动:同步发展算力产业
结合国家“东数西算”战略部署,公司在夯实数据中心业务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布局全国的智算中心业务,实现业务升级,扩大业务服务区域范围,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重要的算力底座。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借助重整投资人丰富的算力服务和运营经验,叠加自身数据中心资源储备优势,搭建国内算力服务网络,在北京亦庄、内蒙和林格尔、广东韶光等重要地域布局算力中心,以提供灵活便捷的可信算力供给。
(三)多措并举,提升公司治理及经营盈利能力
1.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
(1)优化公司治理能力
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将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完善,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的管理权限、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保障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职能的履行,强化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财务表现,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资金使用行为;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对生产经营实施全面精细化管理;重视财务人员道德规范建设,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等。此外,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做好现金流风险控制,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策略及发展阶段的融资安排。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人力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持现有管理团队稳定的基础上,完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多渠道吸引行业内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技术人才,进一步增强公司重整后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人力资源优势;制定、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现状的人才激励方案,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加强人力管理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培养等。
2.发力信创生态,提升算力产业链整合能力
在金融信创领域,重整投资人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项目经验和专业知识,掌握全面的技术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以及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力。重整投资人将结合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市场竞争力,助力重整后公司大幅提升市场份额,与重整后公司携手,共建安全、高效、绿色的高标准的算力底座、算力服务、算力运营产品,为信创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重整投资人作为众多国际先进的技术公司的生态合作伙伴,拥有强大的硬件能力和价格优势,并始终监测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相关行业的厂商进行多元化增进。目前,作为生态合作伙伴的品牌已涵盖:华为、联想、浪潮、华三、DELL、CSICO、EMC、深信服、锐捷、H3C、天融信、绿盟、启明星辰、山石、红帽、齐志等产品。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秉承“低价稳定,协同创新”的原则将与重整后公司供应链系统融合,进一步完善公司数据中心供货渠道,精准把握产业实际需求,多维度囊括横跨多个应用领域、连通数据中心服务器上下游产业链的渠道生态伙伴,共同协作、融合、创新,在相互作用中交织成长,推动供应链系统同步创新和完善,助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3.完善产品矩阵,提高客户粘性,构建数据中心一站式解决方案
重整后,以提高客户粘性和刺激复购为运营目标,业务发展方向继续以IDC数据中心托管、带宽为底座,延伸面向三大目标客户群体的算力服务等相关产品,完善和丰富现有产品矩阵,赋能业务。存量客户层面,积极提高客维服务意识,加强用户商务/技术侧的交流,拓宽产品思路和用户敏感度,以用户需求为核心高效制定可落地的解决方案。同时,关注客户端的产品形态和进度,深度挖掘用户潜在需求,提高更多产品的合作粘度。新拓客户层面,借助重整投资人的客户资源,同时利用公司原有的客户网络资源和组网能力,进一步满足全国客户战略部署要求。
重整后,重整投资人与公司优势互补,共同打磨和丰富数据中心产品矩阵,将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与客户不同的需求场景嵌入,为客户数据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设计规划、硬件设备采购、软件配置和系统集成、网络连接和互联、合规和安全认证、运维管理和支持、节能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数据中心迁移和扩展、虚拟化和云计算、监控与报告概览、优化和性能提升、供应链管理、培训支持等,进一步帮助客户简化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提高效率、可靠性和安全性,更好地推动服务水平和资源效益,实现效率和成果的双重提升。
(四)职工安置方案
重整完成后,为保证公司业务能够快速恢复发展,公司将最大程度保持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生产销售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管理、生产能力、技术优势,避免因人才流失对企业的生产、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公司重整后将彻底剥离化工业务,公司将妥善安置原化工业务板块员工,开展员工去留意愿的相关调查,根据员工的意愿,调整相应劳动合同。对于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继续保留原有劳动关系,原有工龄可连续计算;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清薪资、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及新项目开发情况,适时开展新员工招聘工作,引进当地优秀人才,为改善当地就业状况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广东榕泰为本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广东榕泰自身原因,致使广东榕泰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广东榕泰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揭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揭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揭阳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股票划转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重整主体、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揭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揭阳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重整程序终结,但如存在包括提存的转增股票需要向重整投资人或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重整主体、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继续向揭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揭阳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管理人为揭阳中院依法指定负责广东榕泰重整的独立履职机构,并开立了专门的银行账户,故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后,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便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金,这足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自下列条件成就时,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进投资人和清偿债务的转增股票已经转增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向两家(其他)应收账款主体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此外,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揭阳中院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
(五)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广东榕泰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六)不能执行的调整和处理
如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的过错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总对价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有权采取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措施。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扣缴保证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监督广东榕泰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则管理人向揭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揭阳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广东榕泰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广东榕泰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广东榕泰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向揭阳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其他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广东榕泰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广东榕泰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一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即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抵债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尚未提供领受偿债资源所需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的债权人,请在本重整计划获揭阳中院批准后按照管理人指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变化,不影响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受领股票。债权人受领股票后,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广东榕泰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在债权人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之前,管理人有权暂缓向相关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此外,如债权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措施的,管理人或广东榕泰有权申请揭阳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广东榕泰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和保全措施的解除
为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次债权受偿方案充分考虑了债权人在广东榕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佳富实业)的担保情况,因此,广东榕泰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不再对广东榕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佳富实业)为广东榕泰债权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行使权利,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配合广东榕泰解除对该部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保全措施。
(六)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的承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及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为广东榕泰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责任或者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该等担保人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担保人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担保人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广东榕泰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获得清偿的余额部分向广东榕泰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以外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其继续清偿。
如债权人就其对广东榕泰的债权可同时向广东榕泰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主张清偿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在广东榕泰受偿,也可以选择先向第三方追偿。如债权人选择先向第三方追偿的,管理人将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应的偿债资源。第三方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重整主体追偿,将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偿债资金/股票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对于已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广东榕泰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抵债股票由广东榕泰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事项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由广东榕泰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对于广东榕泰已知悉或合理预计预留的债权,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
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由广东榕泰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的偿债资源,由重整主体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以重整主体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按照“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均价和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当日收盘价孰低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 以重整主体自有资金补偿相关债权人。
(八)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资源清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九)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人(及其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如佳富实业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及其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如佳富实业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广东榕泰符合征信要求。若广东榕泰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企业因受广东榕泰重整影响导致各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信贷分类及征信作出不利调整的,各金融机构应同步完成上述征信记录恢复的上报及企业信贷分类恢复。
(十)破产费用的支付
广东榕泰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以及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依法、依约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规定的比例计算和支付;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
(十一)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广东榕泰在重整期间形成的各
项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由广东榕泰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十二)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1.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管理人与广东榕泰有权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修正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修正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修正案。该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十三)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主体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重整主体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冲抵债务重组收益、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1.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2.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附件1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现金(如有)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号:
户 名:
开户行:
开户银行行号: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开户名(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
附件2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股票(如有)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
证券账号:
交易席位: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