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原则
(一)科学分类,严格标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标准,科学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异和公益服务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社会功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分类。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负总责。
二、分类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分类时,对完全或基本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时限。省属事业单位由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事改办)提出类别划分意见,商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后,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可参照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做法执行,并向上级编办备案;省直管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备案工作。
(二)严格标准要求。各地要把社会功能作为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依据,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分类标准,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力争做到行政类无差别、公益一类差别最小化、公益二类差别合理化。严格控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比例,行政类占地区事业编制总量不超过1%。各级党委、政府要合理安排方案制定、行政类报备等任务,倒排时序、统筹推进。分类工作结束后,要逐级报送分类工作总结。省事改办要加大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督查,推动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分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分类工作推进机制,妥善处理分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做好分类实施工作,确保分类任务顺利完成。
安徽省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现就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以实现其宗旨为目标,实行举办权与管理权分离,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由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组成的制度安排。
主要选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关注度较高、利益关联方较多且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创新治理模式。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决策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拟定和修订本单位的章程;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负责本单位管理人员的任免或任免提名;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审议和批准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制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员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拟定业务活动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本单位财务和资产;向理事会提出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管理层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根据单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设置1-2名监事;规模特别大的事业单位,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完善治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规则,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实现公益目的。
1.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和报核。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决策层、监督层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理事会构成和产生方式。理事会构成应兼顾代表性与效率性。理事会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15人;规模大、利益相关方多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扩大理事会规模。理事会应当设理事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理事长;规模大的理事会,可以设常务理事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结合理事的来源,采取相应的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任。理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单位特点,采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提名后经有关部门或者举办单位批准、直接由有关部门或者举办单位任命等不同方式。
3.理事的权利义务。按照事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理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忠实、诚信、勤勉履行职责,谨慎决策,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事业单位牟取个人不当利益或领取作为理事的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相关补贴,按照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长、1/3以上的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的理事通过。
5.管理层职责与产生机制。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可以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可以选择1-2名行政副职领导岗位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管理层岗位实行公开招聘。
(三)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要信息公开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着力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新机制。
1.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和理事的来源具体确定责任类型与内容。
2.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编制年度报告并提交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3.重要信息公开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应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4.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实行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的制度。评价主体应当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理事选聘、管理人员任免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发〔2011〕5号及其他配套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改革精髓,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指导,制定配套措施,注意总结经验,确保试点改革取得实效。
(三)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崭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慎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统一部署,先行试点、分类指导,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推开。试点时,要切实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加强引导,维护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试点单位要保持单位性质不变、人员身份不变、工资福利不变。
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现就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完善体制机制
1.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明确界定公共服务的范围,相对、动态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财政供给范围与形式,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鼓励事业单位创新改革,提高效益,节约开支,促进事业发展。
2.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基层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立足本省实际,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民生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和购买服务的财税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拓宽公益事业资金渠道,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
4.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省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二、完善投入政策,改进投入方式
5.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以事业发展绩效为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分类性质、业务特点、发展计划、目标任务、财务收支状况等因素,改革现有的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财政供给政策,最大限度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满足社会事业发展实际需要。
6.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基本支出按事业单位经费定额标准予以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7.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政策。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其中:公办高校逐步建立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8.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9.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结果应用机制和公开制度,强化单位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主要依据。
10.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对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1.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支持事业单位改革
12.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13.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4.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5.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6.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经认定,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税前扣除。
四、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7.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
18.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改革后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加强绩效考评。
19.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单位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20.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2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转制方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涉及到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3.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4.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处置、产权和工商登记
5.转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6.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权属不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界定产权。
7.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335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8.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转制单位主管部门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转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应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转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9.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10.完成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11.转制单位的国有产权出售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竞价转让。
12.单位转企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签订相关还款协议。清算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并报请政府批准后,负责处置。
13.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4.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5.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6.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享受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7.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编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8.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相关政策执行。
19.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20.转制时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21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22.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23.转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2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5.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对以停业注销方式转制的事业单位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之日起计算,对以登记设立新企业方式转制的事业单位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2.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3.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5.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6.省级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和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1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8.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9.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10.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1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12.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3.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14.省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资〔2009〕39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地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省政府令第21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同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本;其他未实行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16.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7.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及省内相关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19.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335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2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1.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22.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2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4.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25.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6.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安徽省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统筹兼顾,稳妥慎重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严格落实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确保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二)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认真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四)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单位公开。
(六)加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考核与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七)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市、县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政府津贴等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逐步实行特殊津贴。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水平。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主要领导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强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实施。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共同推进改革的平稳实施。
(二)不断完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地各行业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把握舆论导向。要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