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3号公告)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涉及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还应报送专项业务报告。
那么,报送这两张表格需要注意什么呢?申税小微整理了一组相关热点问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每年3月31日前
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一
哪些机构需要报送?
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代理记账机构
税务代理公司
财税类咨询公司
……
二
是否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需要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答
已经操作过涉税专业服务中止的机构无需报送,其余机构均需报送。
已经操作过涉税专业服务中止的机构
无需报送
其余机构均需报送
三
哪些内容需要报送?
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基本信息、机构经营信息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以及机构其他信息等。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内容
机构及人员基本信息
机构经营信息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机构其他信息
四
电子税务局如何报送?
答
报送路径: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
点击此处,了解如何操作
【轻松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3月31日前记得报送上年度本机构总体情况
温馨提示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中,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占分值30分。
●逾期报送,扣10分。
●未报送,扣30分。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2分。
二、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一
具体哪些业务需要提交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
答
(一)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二)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三)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四)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需要提交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吗?
答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
答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专项业务的完成时间
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四
电子税务局如何报送?
答
报送路径: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
点击此处,了解如何操作
【实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项报告要素信息采集如何办理看过来
温馨提示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中,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为直接扣分事项。
●存在逾期报送情形且逾期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10分;逾期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20分。
●存在未报送情形且未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25分;未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50分。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4分,最多扣40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供稿:胡一杰、叶肇悟
制作: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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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温馨提醒】3月31号截止!一文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注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