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2024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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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6:23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信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民生热点、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上饶市大当家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经某财税公司同意,通过与其员工的私人关系,获取某财税公司的客户资料名单及其他资料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成功签约两家企业代理记账业务,共获利0.68万元。某财税公司为保护以上信息,与其从事财务记账的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签订了含有明确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某财税公司也未对外公开过其客户名单资料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特性、危害后果和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0.68万元,罚款2万元。

案例2:九江市卢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九江市某建材公司举报称其招聘的新职员卢某某入职上班后,打听收集公司的产品信息、产品外形、产品结构、供应商信息、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并拍摄了大量的图片和视频传出。经查,卢某某于2023年12月4日在参加公司的入职培训后,进入公司生产部门的油漆班组工作。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规定》,在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的过程中明确告知了不得在车间内部拍摄照片及视频,不得以任何形式窃取公司的工艺流程和作业标准等技术资料及文献。通过调取公司监控视频,发现在2023年12月5日中午12点35-45分时间段,12月7日中午12点37分-45分时间段,12月8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卢某某进入举报人重点保密的关键班组,用手机拍摄合门、发泡工艺,生产设备,材料及材料包装标识,发泡料桶外产品标识供应商信息,门扇骨架结构的照片及视频并传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案前已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删除了相关图片及视频,且本案持续时间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例3:景德镇市昌南新区晨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某视频号直播间销售陶瓷产品时,虚构陶瓷产品为大师真品,误导消费者,将从五尺园购进的瓷器编造为“王某某”大师真品,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达到提高销量的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万元。

案例4:九江市诺百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3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中,使用“A品牌手机”“官方授权全新正品手机”等标语对其所售手机进行宣传,但其所售手机并非A品牌手机,也未获得A品牌官方授权。经查,当事人网店所售手机均为B品牌手机,并非A品牌手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罚款。

案例5:创曼通讯南昌市北京东路营业厅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举行五一期间“幸运大转盘”有奖销售活动,顾客在该营业厅购1千元以上的手机可获得幸运大转盘抽奖一次,在此次有奖销售活动中,当事人只摆放了抽奖商品,并没有公示相关奖品的数量、奖品价格、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