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上市公司走出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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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8:27

引言

上期“上市公司走出去系列(一):海外并购实施”中介绍了常见的海外并购流程及应对、从交易文件签署到交割的注意事项、上市公司买家的监管审批需求、海外并购实施中的税务风险和重点关注事项等。其中海外并购的主要税务风险和挑战,包括对跨境并购流程和税务知识缺乏了解、不能准确了解目标公司历史税务情况、并购架构设计不合理等。本期内容将延续对于跨境并购税务架构的讨论,详述税务架构筹划的主要考量。

跨境并购税务筹划

设计符合商业目的和法律规定且税务优化的架构在海外并购交易中尤其重要。一般交易实施阶段的税务架构筹划主要包括并购架构筹划、融资架构筹划和控股架构筹划。

一、并购架构筹划

并购架构筹划着眼于如何在并购交易安排和实施过程中减少并购方的交易税负,并尽可能创造降低并购后营运相关税负的机会。并购架构筹划包括确定相对高效的收购方式(如: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设计详细的交易步骤,确认相关的税务处理等。并购架构筹划应结合尽职调查的结果,为并购谈判奠定良好基础。

常见的并购形式包括资产(业务)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比较

以海外高溢价收购项目为例,如高科技行业的并购交易。若在交易之初即做出相应筹划,包括如何设计交易的架构、选择交易主体、确定交易步骤等,则能有效减少交易税负,并为未来运营税务筹划提供更多灵活性。

海外溢价通常将对卖方产生巨大的税负。然而,通过合理设计交易架构(如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并行),在不增加卖方额外税负的情况下,收购溢价也可能带给买方一定的节税效果(如通过资产收购方式以增加所收购资产的税务基础)。另外,资产收购通常具有更多灵活性,买方可选择资产的收购主体(如海外运营公司),以配合未来营运层面的税务筹划。

结合中国内地企业的长远战略,投资方也需要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进行提前规划。如果收购初期能准确定位未来业务模式,则可能避免并购后重组时产生的额外税务成本。比如投资方应在交易初期从商业层面判断未来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使用方式、对应产品以及适用市场范围,以分析投资者应选择哪个主体(如:中国内地实体或海外实体)持有并进一步开发维护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可能涉及的税务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内地或海外主体运营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否存在与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相关的税务优惠(如研发税务抵扣);

无形资产收购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抵扣或摊销;

未来营运是否满足当地针对知识产权研发及使用的经济实质要求(如:证明该实体取得的知识产权收入需有合理的支出,且该类支出需要与该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跨境特许权支付或其他关联支付所适用的预提所得税。

以下图示为一个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并行的虚拟案例 ——由投资者的海外主体运营公司直接收购目标资产:

相比通过单一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美国S公司),上图列示的收购形式变化可能会带来如下潜在税收效益:

直接收购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可以提升相关资产的税务基础(即提升至收购对价),资产溢价*可在税前列支;

海外主体营运公司交易后拥有专利和品牌等资产,避免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在美国缴纳较高的所得税,为交易后进一步的运营环节税务优化提供更多的空间;

海外主体营运公司有机会满足当地知识产权研发及使用的经济实质要求,享受与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

美国运营公司未来向投资方支付股息有机会享受优惠协定待遇。

* 收购溢价可能被分配到各类资产中,并适用不同的税务、财务、资产(减值)评估方法。建议税务、审计及评估师团队协作综合考量交易对税务、会计、资产评估处理的影响。

二、融资架构筹划

融资架构筹划主要包括离岸资金管理、现金池管理、外汇管理及资本弱化法则的合理运用。为能实现资金流动便利性以及降低税负的目的,相较于单一股权投资,投资者通常也会考虑以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针对并购前后的资金需求,融资架构筹划着力于结合资本弱化与其它资金运作税务筹划方法,以提高资金融通的灵活性及降低资金流动的成本。

股权投资 VS. 债权投资?

案例分享:

下面列举了两种并购融资架构下的税负情况比较(请注意,下图为示意性的虚拟案例)。

架构一:常见“内保外贷”模式下,中间控股公司通常无需就取得的分红收入缴纳当地税收,其利息费用也无法抵扣。

架构二:设立当地收购公司,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借入收购资金;当地收购公司向卖方支付对价;当地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或合并纳税。

上述“利息费用下推”的税务筹划,需进一步考量以下因素:

银行向当地收购公司直接贷款的商业可行性;

内保外贷是否被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是关联方借款,以及当地国家/地区的资本弱化或债资比规定;

当地国家/地区是否允许合并纳税;

当地国家/地区并购融资性质的费用是否可用于抵扣经营性收入;

采用当地收购公司的方式时对未来退出投资的利弊分析等。

值得注意的是,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并就防止通过利息费用实现税基侵蚀之规则设计建议如下最佳实践:

固定比率规则(FRR),将一个实体的利息以及在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支付款项之净扣除额限制在该实体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一个百分比,并提出介于10%至30%的可比比率区间。

可选的集团比率规则(GRR):允许净利息费用高于该国固定比率的实体将利息最高扣除至该集团全球范围的净利息/EBITDA比率。

其他被允许的规定,以作为固定比率规则和集团比率规则的补充:

− 用最低标准排除净利息费用偏低的实体;

− 如果第三方贷款资金是用来支持公益项目的,那么支付给第三方放款人的利息可获豁免,但需符合某些条件;

−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及/或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额可结转至未来年度使用。

投资方应关注相关投资目的国或地区的利息扣除限额规定。

三、控股架构筹划

控股架构筹划旨在通过降低子公司向其控股母公司派回利润、或向集团现金池内回流利润、或出售股权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负,来提高集团的投资总回报。

国际并购中的控股架构筹划从并购方近期和长期商务营运安排需要出发,研究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及税收协定,决定是否需要设立一个中间控股公司,并进而选取适当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当被并购标的公司的运营覆盖多个国家或地区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及税收协定也应加以考虑。

海外控股架构设计的常用模式——在境外搭建投资平台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是常见的两种控股架构模式。直接投资是指由中国内地公司直接向目标国或地区进行投资;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内地公司先在境外设立投资平台,即中间控股公司,再由中间控股公司向目标国或地区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优点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若中间控股公司与投资目标国或地区之间存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间控股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将可享受这些优惠条款,例如享受优惠的股息汇回预提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税率等,从而降低利润汇回、股权转让等涉及的税负;

有助于企业利用境外投资平台作为集团现金池,增强资金流动性,更有效地运用资金;

在未来退出投资时可以选择在目标公司层面或中间控股公司层面退出,增强了退出的灵活性。

此外,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还具有非税务优势,例如可利用投资保护协定、使融资及资本运作更为便捷、法律风险隔断等。

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间控股公司的选址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为中间控股公司的理想特性:

具有商业实质,符合公司的商业计划;

所在地不设外汇管制;

所在地税制较为灵活,有优惠的控股公司税收政策,税收环境友好;

享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常见控股平台各有利弊,架构搭建时须结合投资属性

双支柱的最新发展可能对中国内地总部企业海外并购及收购后的运营模式和税务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一、BEPS2.0双支柱简介

支柱一:重新分配征税权

第一支柱的主要目标为就扩大市场所在地管辖区课税权的方式,对企业利润课税权进行重新分配达成全球共识。它将把对包括数字公司在内的大型跨国公司的一些征税权从母国重新分配给它们开展业务活动并赚取利润的市场,而不管公司是否在那里有实体存在。

支柱一的三个基本要素:

a. 金额A: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对跨国企业集团(MNE)或该集团分部/单独业务线的剩余利润的新课税权

b. 金额B:给予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内实体进行的某些常规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固定基础回报

c. 税收确定性:有效地预防税收争端和解决双重征税的税收管理机制和程序,以提高税收确定性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第二支柱旨在通过引入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各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竞争设定底线,各国可以利用这一税率来保护其税基。第二支柱下的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

a. 主要规则——收入归股东规则(IIR):如果受控外国实体的收入按照低于最低实际税率的税率缴税,则最终(中间)母公司应缴纳差额税款。多层所有权结构下规定允许在集团存在小股东的情况下可不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法,在该情况下可根据分割所有权的规定,中间层母公司实体需将该规则应用于集团附属的受控子公司。

b. 补充规则——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TPR):UTPR为IIR的补充规则,限制或拒绝集团内部款项进行扣除、或同等调整。

c.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在IIR和UTPR之前适用;补足税由低税收管辖区自行评估,采用与支柱二IIR下计算补足税一致的计算方式

d. 应税规则(STTR):在GloBE规则之前适用;基于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对某些低于最低名义税率的关联方付款(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特定的其他付款)征收最低名义税率9%的来源地税收。

二、中国内地总部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需关注BEPS双支柱的最新发展,以评估对并购标的及收购后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例如:

支柱一——金额B:

金额B作为BEPS国际税改支柱一的关键内容,日前由OECD发布,并进入了公众咨询期。金额B的核心内容是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确定价格(利润)区间,以达到简化独立交易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的政策目标。根据OECD草案中提出的定价矩阵,在不同行业分组中,从事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企业的利润区间在1%-6%范围内。以大多数企业位于的第二行业分组为例,一个营业资产和费用强度中等的企业可能需要维护收入(而并非费用)基础上3%-4%的利润水平。以上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包括佣金代理和销售代理,也涵盖兼营小部分零售活动的企业。

OECD预计金额B方案将得到大量支持,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各国/地区投入实践。从立法框架来看,金额B的强制性较高,将作为OECD跨国企业转让定价指南的一部分正式发布。对跨国运营的中资企业而言,积极评估金额B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对策以防范风险极为重要。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

根据目前支柱二的最新进展,常见的欧洲国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GloBE规则下的IIR规则,常见亚洲中间控股平台如中国香港、新加坡预计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GloBE规则。建议关注相关税收管辖区支柱二的立法进程和发展趋势,评估对集团的潜在税务影响和税务合规要求。企业可能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集团整体控股架构,在提高投资控股架构整体税收有效性的同时,需要考虑支柱二的潜在影响,如集团内部是否在低税收管辖区有运营或控股实体,如有,是否可能满足安全港规定(如微利测试)从而免于计算及补足税款,税务合规申报和财报披露要求等。

结语

“走出去”企业设计海外并购的交易架构时,应从中国内地总部企业的全球商业安排出发,立足于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计划,同时把未来的现金流安排和投资退出策略纳入考量,从而高效地进行资金利用。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买方对交易架构的设计也需考虑税务成本的优化。

确定收购主体(即SPV)与海外层级:立足于税收协定及参与交易各国/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选择适当的收购主体。企业需注意充分比较不同收购主体的整体税务成本,进而确定收购主体及海外层级设定,并考虑日后经营期间的利润或利息分配可能带来的税务成本。此外还需结合中国内地总部企业未来的发展定位,考虑搭建运营效能优化的税务筹划平台,提高中国内地公司境外所得税抵免效率、降低海外再投资时的资金流转税务成本。

设计融资方案:考虑税务优化如收购债务下推的可能性与合规性,结合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确定融资方案,尤其应关注利率的公允、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负及融资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进行有效抵扣。

确定并购后的重组计划: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标的集团现有的股权架构可能并非优化的税务架构,且从商业角度而言通常在交易前无法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就使得企业可能需要在交易后进行重组。另外,投资者应根据中国内地母公司的全球业务布局和商业实质分布,兼顾协同效应,并适当调整全球控股架构、业务安排及知识产权安排。

制定未来退出投资的策略: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退出方式和退出环节税负也是重要的考量。企业应考虑未来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或通过国内外上市退出时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选择较优的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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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晨

安永中国并购重组主管合伙人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业务部全球税务主管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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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筠

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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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静

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jing.di@c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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