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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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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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6日,第四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CEI中国企业研究所协办,主题为“消费税立法重点问题研究”。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巡视员李存捧、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先后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消费税立法的重点问题”展开了为期一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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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巡视员李存捧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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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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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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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主持

  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是中国法学会组建的“财税法治研究方阵”的品牌活动,武汉大学法学院是理事单位之一。研究方阵的成立,旨在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主力军、主阵地和高端智库的作用。

  一、第一场学术讨论会

  本场讨论会由中国税务报社原总编辑、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以“奢侈品消费税改革”为题,指出对奢侈品征消费税具有正当性,符合公共选择学派代表布坎南的观点,并在税目税率、征税环节和收入归属方面就奢侈品消费税改革提出设想。

  暨南大学法学院方赛迎副教授以“消费税的功能定位”为题,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了消费税财政收入目的、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三种不同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她呼吁消费税改革应当将财政收入目的作为其首要功能定位并对消费税税制改革提出了思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李波教授侧重于“我国消费税税目优化与调整分析”,他认为消费税在筹集收入和矫正负外部性功能上颇有成效,但是在调整收入分配差异上则略显不足,改变这一现状有赖于对消费税税目进行改革。税目改革的路径是在保留部分税目基础上,调整部分与关联税制有重叠的税目并增加高档奢侈品和劳务税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于淼以“新时代消费税立法之图景——以税收法定为视角”为题,在回顾我国历史上消费税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消费税改革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在消费税立法过程中要在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语境之下优化征税范围、改革现有的税率设计布局,强调消费税立法要做到既满足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也要满足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铁拴以“消费税立法中国务院决定的规范内涵与法治进阶”为题发言,他立足于消费税的调控税属性,阐述了消费税立法中“国务院决定”的四种现实表达,运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方法分别检视了其合法性并揭示了国务院决定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他回归现实,主张修改现行立法,对消费税税率和税目调整应当采取不同程度的法治要求:税目调整只能通过修改现行立法的方式进行;税率调整则可相对灵活,主体适当即可。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史正保教授和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李新教授在与谈环节先后发言,认为本场对整个消费税立法程序、确立过程的讨论,思路非常清晰,即税法原则——功能定位——税制设计——立法完善,内容也有很多亮点,其成果对下一步的消费税改革颇具借鉴价值。

  二、第二场学术讨论会

  本场讨论会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霞和湖北经济学院教授蔡红英共同主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晴关注我国消费税制的“绿化”与“扩容”,他以快递封装用品为视角,首先介绍了“快递封装用品”的概念,并厘清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指出它同样适用于消费领域,成为消费税的一个理论基础,即“消费者付费”。在此基础上,他在阐述消费税的补充优势基础上再次强调消费税只是应对环境问题的一个补充性而非替代性的解决方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褚睿刚也以消费税“绿化”为题,他认为消费税属于传统税种,不适合在消费税中纳入环境保护功能,应当借鉴荷兰环境税法典立法模式,开征专门的污染产品税,将环境保护税目剥离消费税,从而与污染排放税一同统辖于环境税总则之下。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丁健鸽以“消费税与环境税的税际协调”为题,主要从我国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分析、我国消费税与环境税税际协调分析与促进税际协调的消费税改革路径选择三个部分展开发言。她主张应加快消费税立法以加强消费税与环境税的税际协调,同时还需通过改革消费税征税环节、实现专款专用等来体现消费税对环保事业的支持作用。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余鹏峰聚焦于“中国消费税改革的正当性”,涉及消费税改革正当性检讨的原因、内容以及方式三个层面的问题。他认为,目前学界的探讨集中在确定改革目标基调下的具体方案和可行性上,但是没有足够关注之前消费税动态调整的经验、特点,应该把这些经验融入到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当中,以提高民众对消费税改革的认可度。

  韩国首尔市立大学税务专门大学院博士生李首鋆详细介绍了韩国的消费税立法情况,指出中韩消费税制在设置消费税税目时,都遵循着限制有害行为、保护环境及节能减排、收入再分配这样的目的原则。但在税率设置、税目划分方法、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收征管以及征税范围等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消费税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

  在发言结束后的与谈环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干部学院何小王教授认为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财政功能,环保功能和调节功能都是逐步衍化出来的功能;消费税是否开征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基要大,二是痛感要小,三是征管简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蒋国雄结合自身实务工作经验贡献了诸多思路,比如对消费税的作用认知需要考量多重因素,消费税税目应尽快扩及高档服务消费行为以及奢侈品消费,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宜涉足大众日用消费品,消费税税制设计必须考虑税收征管能力,国际性战略物资应尽快纳入消费税范围,等等。

  三、第三场学术讨论会

  本场讨论会由中央财经大学教育研究所教授贾绍华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共同主持。

  以“消费税立法目的检思与税目重构”为题,中南民族大学讲师顾德瑞从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切入,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最后落脚于消费税税目重构。他认为消费税增收的正当性存疑、消费税的补偿外部性功能基本无效,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乏力,消费税引导消费的功能突出。鉴于消费税税目是围绕立法目的设定的,他主张消费税税目亦应随立法目的调整而调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玉虎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概念界定”为题,他着眼于企业消费者这种情形,从消费税的税目、子税目及其征税范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详细分析了消费品概念的不确定性。他主张,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税法解释权的制约功能,在界定应税消费品概念时尤应谨慎,甚至可以超越税务机关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凌畅格外关注“技术标准在成品油消费税中的运用”,他以生物柴油为例,着重分析了税法上技术标准的定位,以技术标准为分析角度,他指出了现行生物柴油消费税存在的内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对生物柴油消费税的未来作出了展望,例如,出台调和柴油税收优惠,升级生物柴油免税标准,扩大生物柴油免税范围,明确生物柴油原料标准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孙伯龙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逻辑及其异化检视”为题,从具体个案切入,讨论了规范性文件的优化问题。他主张成品油消费税必须明确“寓禁于征”的定位,坚持以纳税人权利保障为中心,明确成品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解释功能,降低税务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赖,通过有效地司法审查在立法与司法中实现良性互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王婷婷检视的是涂料消费税制度,她从涂料消费税开征的背景,涂料消费税的制度变迁、要素框架及功能,涂料消费税的实施困境,涂料消费税的完善这四个方面详细解读了自己对涂料消费税的看法,建议合理界定涂料消费税征税税目,完善对生产环节征收涂料消费税的设计,提高涂料消费税的征管水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姚敏从可税性、调节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娱乐服务具有“可消费税性”。她建议以对高档娱乐服务征税为试点,采取渐进式改革策略,逐步向前发展,给其他税制改革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姗将上述六篇文章分别按照法制定学和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类,对各位发言人的文章完善方向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高亚军副教授在总结几位发言人的观点基础上展示了自己若干看法,例如消费税无论是否发挥经济调节职能,消费税的最终目标都是筹集财政资金。

  四、第四场学术讨论会

  本场讨论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礼堂共同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少英主张,理论上消费税只能作为中央税,因为消费税具有宏观调控性、税源分散等特征。在此基础上,她还论证了消费税选择性课税的本质属性和独特的调节功能决定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基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这一现实,权宜之计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席晓娟以“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的法律研究”为题,在分析在不同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利弊之后,她主张对于完全不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或征管成本过大的消费税商品继续保持生产环节征收,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由生产环节改为批发环节,机动车与奢侈品则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对酒类及实木地板加征一道零售环节消费税。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欧阳天健关注“央地关系协调视角下的消费税法律制度优化”,认为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税,只能作为共享税,以税收收入划分法作为消费税央地分享方案,建议以财政收入按比例在央地之间分享,不同地区的分享比例可以稍有差异,并对部分财政收入规定专项用途以及注意和其他各税种的协调。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罗敏的发言题目是“央地关系视域下的消费税收入归属研究”,她在梳理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基础上指出,消费税的税基流动性,宏观调控性,矫正环境负外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不宜作为地方税。结合央地财政收入划分的收益原则标准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标准,可以把消费税收入先行归入中央政府,而后由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统一分配给各地方。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洪小东“质疑消费税地方化”,认为消费税不宜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依据有三,一是作为共享税实质理由缺乏;二是具体的共享方式难以厘定,限制了共享税作用的发挥,三是将一部分税基拿出来专门立法的条件不成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旨在总结了“消费税改革的法治逻辑”,他结合十九大报告中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消费税改革趋势做出了展望: 在收入归属上,消费税只能作为中央税或者共享税;在功能定位上,应当突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调节负外部性和调节收入差距;在税制设计上,应向直接税转变,应当扩大税目到消费行为,应当明确消费税立法目的条款等等。

  在与谈环节,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华认为税制设计要保持收入稳定性,不宜波动太大,央地税收归属应以地方税的内涵为起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税制改革日趋有序背景下,要尽量减少税制调整和归属纷争。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认为,对消费税收入三种不同的归属模式的评析尤其应当从财政学角度加以考量,有鉴于税收征管对消费税收入归属也有颇多影响,对消费税归属模式的选取亦应对此尤为重视。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黎江虹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总结发言。施教授首先表示,本次论坛的讨论内容覆盖了消费税立法的全部重点问题,如消费税立法目的与税目调整、消费税在税法体系中的布局、消费税具体实施以及收入归属等,意义重大。他指出,在消费税功能上,考虑到税法研究的体系、我国“渐进式”税收立法模式和税负等因素,将其功能定位为“混合功能”更为合适;在立法上,要注意坚持人大立法的民主程序,还要考虑所立法律在未来税法实践中的实施,尤其要考虑征管程序的展开。不过,他也谈及本次论坛在国际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上的不足,期待日后得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