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2018-5-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明白财税:
有关房开企业预计毛利额的填报,2018年版申报表在填表说明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填报说明: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2018年版填报说明和2015年版填报说明有以下变化:
1、增加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该说明确了房开企业未完工产品收入转为完工产品收入后,其结转的会计利润在预缴时需要先纳税,等到汇缴时才能进行调减,具体是在A105010报表第27行至29行填报。这样填写会导致在预缴时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纳税。
2、增加“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该说明要求“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行填报的金额不能为负数,也不能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再次明确不能因为未完工产品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人为地在预缴时冲减预计毛利额。
上述规定令人十分不解,一直以来房开企业在预缴时可能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本来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利润总额”行次调解来避免重复纳税,有些省局比如天津还允许“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写负数。这次2018年版申报表发布后,税务总局的意图很明确,房开企业在预缴时重复纳税,汇缴时再做调整。
新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会造成房地产企业重复缴税么?<杨春根>
国税总局26号公告颁发了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新表的一个改动点引起了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在对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说明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申报金额。有些人认为这一说明,会导致房地产企业重复缴税,也有人说不会。
X房地产公司的X项目,2018年7月取得预售证,当月售罄销售收入1亿,2019年7月完成竣工备案,2020年2月交房。当地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不考虑增值税、土增税、城建税等税种。
2018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季度申报时按1亿的15%,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申报缴纳所得税。年度申报也按1500万所得额申报,不涉及补税。
2019年季度申报:7月完成竣备达到所得税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时点,按规定在季度申报时无需调整申报。
2019年年度申报:应该把预计毛利和实际毛利差进行申报,假如实际毛利1800万元,应补300万元所得。年度申报时,原1500万元转回作纳税调减,1800万元实际毛利作纳税调增申报,相当于调增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一季度申报:达到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假如会计收入和成本扎差后利润也是1800,会计报表利润总额1800。季度申报时主表实际利润1800,这时需要就1800万元申报缴纳季度所得税。问题来了,这1800万元已经在18、19年申报过所得税了,能否在2020年季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呢?答案是不能,季度申报表只肩负“有限的纳税调整”,没有一般的纳税调整栏次。能否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作负数调减?答案也是不行的,就是文章开头所说,这一栏新的规定,金额不能小于上期金额,当然也不能填负数。怎么办?只能等到办理2020年度申报时才能调回来。所以对房地产来说,一定时间内会重复缴税,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季度申报时的暂时性重复纳税,源于所得税季度申报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调整”功能,源于房地产企业特殊的所得税计缴模式,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会计确认收入时点放在4 季度,尽量缩短占用资金时间。
二是填表说明虽然这么规定,但寄希望申报软件中不强制设死,或者在会计确认收入年度允许放开这一限制。
新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对房地产企业的3个影响 <周吉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新版申报表),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进行了两处修订:
一是明确未完工产品结转收入后不得在预缴时抵减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二是明确特定业务调整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上述修订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1.预售阶段实际预缴的税金及附加可否扣除仍不明确
新版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对该事项的表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第4行。此项规定与原2014年版预缴申报表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17版)》填表说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准予在计算预计毛利过程中扣除。
很明显,上述两者的计算思路并不一致。例如,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实际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32万元,计税毛利率为25%。在预缴阶段,预计毛利额2500万元(10000×25%),在汇算清缴时,预计毛利额2143万元(2500-732)。
2.未完工产品结转营业收入后按实际会计利润再次预缴
根据新版申报表的填表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时要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完工后,要按照实际毛利额再次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度结转销售收入10000万元,结转成本8000万元,会计利润2000万元,无后续开发项目,适用的预计毛利率25%,且当年度再无预售收入(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则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年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特定业务调整额-2500万元(0-10000×25%),应税所得额-500万元(2000-2500)<0,当年度企业需要退税500万元。
由此可知,上述政策调整将给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一定的压力。
3.退款大于预售收入时可能造成多预缴税款
新版申报表的填表说明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季度预缴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由于2014版申报表中对此并未明确,在申报时,有的地区允许该行的本期金额列填写负数,而有的地区则不允许。
实务中,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该栏次出现负数:
一是房地产企业当期无预售收入且发生退房退款;
另一种是期结转收入,预售收入预计毛利额小于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新政策下不会出现第二种情况,那么第一种情况如何处理?
例如,2018年房地产企业一、二季度分别取得预售收入1500万元、500万元,适用的预计毛利率为25%,二季度限购政策出台,部分客户解除购房合同,累计退回购房款1000万元。
由于该栏次在二季度申报时填报数据不得小于375万元(1500×25%),上述退房款的影响无法在申报表中体现;在会计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上述退款也无法抵减当期会计利润,可能造成多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