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 -(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对于符合 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号)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 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 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 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 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 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6号)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7.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原标题:《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1):这些市场主体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