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需要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其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5.集团成员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
这些条件确保了集团公司的稳定性和经济实力。
二、核准条件与名称关系
企业集团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条件包括: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且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省级集团条件规定
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
2.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对专业科技研发集团和现代服务业集团还有特定的要求。
3.对于其他各类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省级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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