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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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22:35

建筑业发票开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问题: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如某简易计税项目,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发包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此时,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问题: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大部分的工人都是由派遣公司派遣的。请问我们收到派遣公司的劳务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劳务分包享受差额计征增值税?
    解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被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1:总量的10%。所以,该公司大部分的工人由派遣公司派遣是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
    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建筑分包,不得享受建筑分包差额征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