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以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方式):
1.电子邮箱:czsggjywk@163.com。
2.传真:0550-3801726
3.市公管局业务科,联系人:罗雪莉,电话:0550-3801601。
附件:1.关于《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关于《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明晰公共资源交易边界,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公管局代为起草了《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录》修订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是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制定。为适应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市公管局适时启动《目录》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2年版)》
7.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三、2024版目录主要调整内容
1、删除2020年文件正文第二条部分内容:达到进场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删除2020年文件正文第三条部分内容:达到进场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优先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无法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删除2020年文件正文第四条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4、新增2020年文件正文第三条部分内容: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5、调整工程建设项目进场限额标准。工程施工进场限额标准由1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进场限额标准由6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进场限额标准由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保持一致。
6、新增“国企采购”,国企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等目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进场限额标准为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 (含)至400万元施工项目,30万元 (含)至100万元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无关货物和服务项目。
7、新增“供销社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草原交易”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进场限额范围均为全部。
8、新增加“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场限额标准为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附件2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滁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本《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进场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5月9日印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滁政办秘〔2020〕42号)同时废止。
七、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年 月 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交易监管部门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1
工程建设
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2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2年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进场限额标准为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场限额标准为60万元。
3
国企采购
国企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等目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 (含)至400万元施工项目,30万元 (含)至100万元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无关货物和服务项目。
4
产权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全部。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全部
5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自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部
矿业权出让
6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7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业农村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8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自规部门
全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9
草原交易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自规部门
全部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及牧草所有权出让
10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财政部门
执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11
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医保部门
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12
其他
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住建部门
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自规部门
全部
13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