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七条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技术条件要求;另一个是签订的合同格式和内容。请问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税是否是特指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只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延伸阅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探讨
原标题: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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