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首次明确,这一款“实施细则”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业内人士称,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问题作出规定。据悉,我国将于最近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强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这部法律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另外,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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