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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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10:21

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新规(40号公告)聚焦9大看点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新政策出台是落实《“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从财税政策保障角度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新政的出台是财税杠杆服务于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新政的出台是推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新趋势。从以下九点来认识:

  一、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

  (一)定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行业属性。

  纠正了长期以来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行业认定为“商业批发业”的偏差,明确了通过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工序对再生资源进行加工过程为简单加工,通过简单加工后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解决了【2015】78号文件中《资源综合利用目录3.5》废钢铁享受综合资源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主体问题。

  (二)降低符合行业标准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

  在《“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还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权宜之计,保障现阶段主体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过渡性发展。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完成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并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长期以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因难取得进项发票而形成的税负过重问题,由原增值税过高税负降低至3%。

  (三)确定聘用员工从事回收业务的纳税环节。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二、扩大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范围,增加4项综合利用资源产品。

  原【2015】78号文件目录列举了综合利用资源五大类、41项,【2021】40号公告目录列举了综合利用资源五大类、45项,增加4项综合利用资源目录:2.3磷石膏、2.21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3.8废农膜、3.14镉渣。原2.19工业废气目录中增加了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两项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三、提高了8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

  四、规范了一般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确定自产货物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贸易型业务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加工型再生资源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加强发票开具管理,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

  为保障再生资源货物交易真实性,境内外源头收购要取票、证,全链条流转要开票、证。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以当期购入未取得票、证再生资源成本占比分摊计算不得享受即征即退销售收入。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二)补充建立真实反映货物流转证据信息

  建立备查台账,真实反映再生资源货物流转。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三)更新了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一是限定了炼钢炉料3.5的享受条件和资质条件。取消了销售给铸造企业也享受退税的政策;纳税人必须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销售对象必须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二是更新了6种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2.4建筑垃圾、煤矸石;2.13废矿物油;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7废塑料及废塑料符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3废玻璃

  (六)书面退税申请内容更加具体。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五、享受即征即退必须遵从履行《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

  (一)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符合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既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又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二)享受退税主体必须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只有A级或B级纳税信用才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遵从《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六、严格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一)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七、明确了财政纪律,赋予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增值税退税财政监督职能。

  (一)严格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从源头上解决“税收洼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突出问题。严格落实《)要求,确需新出台政策的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审批,且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公告第一条第三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建立四级复查机制。公告第五条对大额增值税“即征即退”(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赋予财政部门的复查权,县、市、省三级财政部门复查后,由财政部各省级监管局复查为最终结果。

  八、享受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每年3月底之前在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退税或免税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新旧政策衔接无缝对接。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华税教育      作者:乔伟   作者单位:安徽洪武城市矿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财税公告2021年第40号污水处理劳务的疑问解答

  1.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5.1、5.2等污水处理相关项目可选择免增增值税,请问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选择免征增值税是否受环保和税务处罚的限制(即征即退限制时间是6个月),如有限制为多长时间?

  答:40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7个条件是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免征增值税只要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因此,选择免征增值税不受环保和税务处罚的限制。

  3.自行选择的时间节点可否为任意月的1月1日?例如从3月1日开始,而不是从1月1日开始?

  答:自2022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目录》2.15、5.1、5.2等污水处理相关项目,既可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既包括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适用免税政策,也包括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后,36个内不得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因此,纳税人应慎重选择3月份所属期的优惠方式。

  4.如选择免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如果选择免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是否直接转入成本、建设期投资?还是可以退税?

  答:如果选择免征增值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直接转入成本、建设期投资。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36个月到期后,企业是否可以循环选择?

  答: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