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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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54

  原标题: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  

  6月3日,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王洪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顺介绍《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王洪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顺。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二是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强调民营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有力工作举措,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努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去年3月,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履行民营企业老娘舅“严管厚爱”责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此项工作,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发出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职办案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主动作为的信号,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近一年来,张军检察长在座谈、调研中多次强调,通过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做好服务企业的“后半篇文章”。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杨春雷副检察长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6月3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推动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制定发布检察政策和典型案例、部署开展专项活动等有力举措,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受到企业欢迎,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这项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给予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并为下一步立法完善积累实践经验,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在第二期试点工作中,最高检注重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2021年2月,最高检组成工作专班,全面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3月至4月,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相关中央单位登门走访,介绍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就共同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进行沟通会商,得到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响应。经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意见》审议稿,于5月10日由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二、《意见》的制定思路

  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我们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决不能搞“一阵风”“走过场”,只有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真“严管”、真“厚爱”,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走上合法合规经营的发展正道、坦途,才能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贯穿其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注重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基本内涵,确保严格依法推进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创新试点要于法有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三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合力。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涉及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多领域,不是哪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就能完成的,必须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实现最佳的司法办案效果。

  有鉴于此,《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

  四是注重总结试点经验,留出改革空间。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单位围绕合规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形成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联合监督考察等不同模式。《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研判不同模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四章,共20条。《意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第二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建立和运行的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

  《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第八条明确试点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履行对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巡回检查制度。

  《意见》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启动第三方机制、组建第三方组织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以及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参与合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对监检衔接以及指导意见的效力作了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案事例和经验做法,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肖玮:

  谢谢杨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请高景峰主任简要介绍典型案例有关情况。

  高景峰: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此次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改革探索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的意义和价值。下面,我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情况。

  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性合规整改。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工作相结合,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推动涉案企业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要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惩治预防涉企犯罪的同时,有力推动当地建筑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各部门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典型案事例的指导和收集制发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肖玮:

  谢谢高主任。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记者:

  最高检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这项工作有哪些积极意义,是否取得了预期成效?

  杨春雷:

  今年4月至5月,张军检察长率最高检调研组先后到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就企业合规改革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强调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具有积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已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和稳就业、稳市场的“顶梁柱”,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深刻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对于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有利于有效防治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经济犯罪持续增长。2015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人数的平均升幅为8.9%,平均约占总体刑事犯罪受理人数的7.7%。从司法实践看,经济犯罪成因往往涉及社会治理中的系统性、深层次问题,单靠刑事法律的“孤军作战”,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推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对于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有利于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保障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引入严格入罪机制和刑事责任非刑罚化并举的理念,通过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协议的适用,要求和监督涉案企业在交纳高额罚款、上缴违法所得和赔偿被害方的同时,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作为暂缓起诉、不起诉或者辩诉交易的基础。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先后制订合规标准和要求,出台合规体系建设指南。从国际范围看,合规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对于运用国际规则服务企业“走出去”,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法制网记者:

  今天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方面,如何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形式主义(“虚假整改”)以及可能出现的“花钱买刑”等腐败问题?

  高景峰:

  我们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全面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下决心下力气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比如,《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细化实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再如,《意见》第九条对巡回检查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成员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和运行负有主导职责,决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健全第三方组织启动运行机制。比如,《意见》第十条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方面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再如,《意见》第十七条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四是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下一步,我们在抓好《意见》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

  中国企业报记者:

  请问国资委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召集单位之一,在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下一步如何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

  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当前全球强化合规的大趋势下,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总体上看,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点到面、步步深化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学习探索阶段。早在2014年,国资委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探索开展合规管理的要求,并组织有关企业多次赴国际大公司深入学习交流。

  二是试点积累阶段。2016年,国资委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等5家企业,正式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认识、积累经验。

  三是全面推开阶段。2018年,在试点基础上及时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等高风险领域,先后印发一系列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业务开展全过程。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国资委结合实际,陆续出台相关制度,积极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合规管理,取得较好成效。这些都为国资委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开展第二批试点,此次专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更加重视合规、依法依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应该说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对我们而言也是一个新领域、新课题,国资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之一,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论证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范和考察评估标准,加强对试点地方有关工作的调研,尽快探索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有效路径。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根据评估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

  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承担部门,全国工商联下一步对此有什么工作考虑?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王洪武: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工商联的工作主题。从促进“两个健康”的角度而言,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是其内在要求。全国工商联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多年来持续开展“法律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加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的培训,举办民营企业合规管理高端对话,努力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在第一期和目前进行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工商联也通过不同形式参与了试点工作。这次文件提出,全国工商联与最高检、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明确由全国工商联负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我们更觉责任重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承担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我们深知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才能取得实效。我们将切实履行好承担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主动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交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各方联系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形成多方工作合力。

  二是尽快建章立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需要系列制度机制作保障。管委会工作规则、涉及第三方机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等等这些文件都需要深入研究制定,这是管委会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将在最高检的指导下,与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一起,成立专门工作力量,抓紧展开制度机制的研究建立,共同加强业务指导,让基层开展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是个新课题,现在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一些理论和重大法律政策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多实践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我们将和管委会成员单位加强工作配合,与理论研究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等开展合作,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实践探索,总结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走深走实。

  四是加强指导检查。我们将深入走访了解试点地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对试点地区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监督评估工作扎实推进。同时,联合管委会成员共同研究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代表组成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总之,我们将加强协作联动,发挥好各方面作用,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规管理、高质量发展。在企业合规管理中,贸促会如何发挥职能,与其他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顺: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企业而言,高质量经济发展既包括领先的技术实力、一流的产品质量、持续的创新动力等硬实力,也包括品牌的影响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优质的服务体系等软实力,合规建设就是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重要内容。纵观世界,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实践表明,合规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必由之路,以尊重规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担当责任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合规管理,成为企业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不可或缺的软实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企业要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企业合规建设的政策文件,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建立合规体系、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中国贸促会于2018年5月成立了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在引领、带动、指导和促进我国企业合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当前,各国以合规名义对企业的监管日趋严格,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合规风险更加复杂。着眼于帮助企业应对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汇集专家、联系企业、沟通政府方面的机制与平台作用,重点围绕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反舞弊、反垄断、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等领域,对企业开展合规培训,两年来共开展培训221场,培训企业3万余家。

  二是开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建有关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团队,利用贸促会在全国形成的系统网络,对具有境外经营业务的企业进行合规风险排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企业筛查合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

  三是加强企业合规人才职业化建设。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向国家人社部申请设立企业合规师国家新职业并获得批准。今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将企业合规师纳入《中国职业大典》,这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培养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是与行业商协会组织合作,制定有关企业合规的行业规范,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新能源商会等商协会合作,制定了电力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合规标准,以行业合规标准实施,促进行业企业整体合规。

  五是加强企业合规国际交流。充分发挥贸促会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优势,积极与全球契约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欧洲等有关企业合规方面的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借鉴一些跨国公司在企业合规方面好的做法,为促进我国企业合规提供有益的经验。

  六是通过面向企业举办有关合规方面的论坛、研讨、培训和讲座,推广企业合规标准,解读企业合规政策,传播企业合规知识理念,弘扬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企业合规建设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中国贸促会将与最高检、国资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多方合力,更好更实更快地推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

  肖玮: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推进企业合规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需要有关各方全力以赴齐抓共管。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护航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