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4 07:11

  目前关于EPC工程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地税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按兼营处理,另一种是按混合销售处理。各地纳税人发生EPC业务时增值税处理要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按兼营处理

  【湖北国税】7.EPC工程项目总包方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分别约定设计、采购、施工价款,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其他各方能否开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

  答: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并将所有款项支付给牵头公司,牵头公司再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合作各方的,其他各方可以开具专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牵头公司计提进项税额。

  【河南国税】问题四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广东国税】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天津国税】我是上海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受天津业主委托,签订了一个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其中合同中分别明确设计费金额和6%税率、采购金额和17%的税率、建筑安装金额和3%,这个项目是2016年4月30日前老项目,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预缴税款时,是否只按建筑安装为基数,设计和采购不用预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贵公司的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属于兼营项目,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预缴税款时,应该只按建筑服务部分进行预缴。

  按混合销售处理

  【江西国税】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是视同一个总建筑安装项目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按设计、采购、施工来核算,按兼营计算增值税?

  答: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圳国税】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陕西国税】问:我们签订了一个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其中合同中分别明确设计费金额6%税率、采购金额17%的税率、建筑安装金额11%,全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开票时是不是要全部开成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文件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看您的主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17%缴纳增值税。其他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议

  基于目前全国各地存在的不同处理意见,在国家层面尽快明确处理方法,便于纳税人统一税务处理执行口径,避免涉税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