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送达催缴税务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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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3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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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税税通〔2024〕CK40001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999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税税通〔2024〕CK400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税税通〔2024〕CK400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税税通〔2024〕CK40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高税 税通〔CK40001〕号

 

儒蓉(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识别号:91510100MA6CE4W85M)

事由:限期办理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于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就2021年1月1日至今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进行自查并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