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货劳司政策解读之三 财税[2016]36号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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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02:53

第六部分《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国际运输?

(一)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三)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

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二、国际运输的收入如何确认?

(一)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二)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三)

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国际运输服务应取得哪些资质条件?

(一)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

“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

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二)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

湿租合同或协议。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四、

如何办理国际运输退免税申请?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

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

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二)

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

“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三)

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一)项原始凭证。

上述(一)、(二)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二)

航天运输服务。

【政策解读】一、航天运输服务应取得哪些资质条件?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二、

如何办理国际运输退免税申请。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二)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三)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

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

转让技术。

【政策解读】

上述项目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限制条件。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主要变化点】一、新增“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二、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

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政策解读】本条是对原建筑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延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政策解读】本条是对原工程监理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延

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一)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平移。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二)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平移。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三)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平移。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四)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平移。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六)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平移。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政策解读】

一、

本条“文化体育服务”免税是对原文化体育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延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劳务(除播映外)暂免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播映”已不属于“文化体育服务”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再从中剔除。

二、

本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新增内容。上述两项服务的发生地属于境内还是境外比较容易判定,因此,对其给予出口免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便于操作。

(二)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政策解读】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免税政策是对《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八条“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产品”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延续。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

电信服务。

2.

知识产权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

鉴证咨询服务。

5.

专业技术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

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

无形资产。

【政策解读】

上述1—7项应税服务的服务发生地不易判定,在确定是否属于出口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原则上,我们规定了两个

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向境外单位销售;二是完全在境

外消费。

【政策主要变化点】1.新增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

2.

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限制条件。

(四)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政策解读】本条款属于新增条款。对向境外单位以无运输工具承

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给予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原因

是:《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保持政策平衡,对向境外单位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给与免税政策。

(五)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政策解读】

本条款属于新增条款。举例说明一下,境内某一银行

为境内某一集团公司在法国和德国的两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往返法国和德国的旅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对新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金融服务,按跨境服务的原则给予了免税政策。

(六)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

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

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

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

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

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解读】一、有关国际运输的相关资质要求,请参考《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二、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的

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是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平

移。

三、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为实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因此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

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

(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在不同情况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还

是免税办法的规定。是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平移。

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的规定。适用零

税率在不同情况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还是免税办法的规定。是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平移。

六、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政策解读】有关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8号)。

七、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

不动产无关。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完全在境外消费,应按照以下方面掌握:

一、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举例说明:

境内A咨询公司与美国B集团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如果实际是为B集团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法律咨询,则该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

二、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举例说明:

境内C公司向印度D公司转让一项有关高铁轨道铺设的专利技术,用于D公司在印度建设的高铁项目,则该专利技术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八、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

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

关的应税行为,适用本规定。即与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

应税行为的往来视同跨境应税行为。

九、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政策解读】本条规定在试点之前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仍适用

老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