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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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8 20:13

浙财会〔2023〕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23年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2.2022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舟山市、义乌市、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钱塘区、金华市金东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等)注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

3.已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

(二)在线办理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其中注册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需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注册法人账号),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按部门”中选择对应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用以上两种方式进入办理页面后,再选择对应的办事情形在线办理。申报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对报备内容进行审核。

(三)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需在线填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的业务数据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在线填报登记注册信息、负责人信息和会员机构信息,同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四)备案时间。备案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五)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通过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系统,分析备案情况汇总表,对本地区已完成报备的异常数据进行核查,督促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时整改,报备数据需要调整的请及时联系天顿公司。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  

(六)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2023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七)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上一年度实施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

3.本地区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4.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或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以告知承诺事后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持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乱象,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扎实做好告知承诺事后检查。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持续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事后核实与现场检查,确保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所有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首次证后现场监督检查。

(三)开展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2),今年财政系统新增“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实施方案,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一是在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前,要对照省财政厅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及时补充录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二是在组织“双随机”抽查任务时,检查人员必须使用浙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三是“双随机”抽查完成后,要做好与“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的衔接工作,需要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罚的应及时移交。

(四)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专项整治。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对全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锦秋;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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