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这件事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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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18:22

为规范开展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印发的《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温发改〔2023〕151号)文件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了《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计量方式、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等工作要求。随小布一起关注↓

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先大后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分阶段实施收费工作,逐步完善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实现源头减量,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主要内容

收费计量方式

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原则上按《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温发改价〔2023〕151号)规定的标准计量收费。

对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少且不便计量的沿街商户,经研究,可选择实行定额方式收费,具体如下:

➤产生易腐垃圾为主的沿街商户,营业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2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4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沿街商户,营业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1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2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由收费单位与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实际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

➤同时产生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沿街商户,按产生量较大的垃圾类型进行收费,不重复收取。

收费实施步骤

收费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准备阶段、试行阶段、常态化实施阶段。

收费前期由各级发改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进行多渠道广泛宣传,并由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培训,规范收费行为。2024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收费,通过1年的试运行,属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不断完善收费机制、流程,在2025年6月1日起形成稳定的收费体系。

加强收费管理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建立合同和缴费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收费管理措施实施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

原标题:《6月1日起,这件事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