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专访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税前月入万元 修法后个税可少交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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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23:40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并且扩大了税率级距。

记者注意到,税前月入1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减少纳税约七成。

并且,草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引发关注。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有多大?对降低个人税负能起到什么作用?还需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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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负担降低增加可支配收入

NBD:教育、医疗和房贷利率等对许多人来说压力都比较大,这次被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中,您如何看待这一举措的意义?

李旭红:在此之前,我国个税主要有基本扣除,仅有五险一金及商业医疗保险等非常少的专项扣除,此次大范围的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扣除金额提高了,应纳税额便会减少。

这也是考虑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及生活需求,教育、医疗及住房均为改善民生的关键性问题,此次个税给予扣减,大大降低了老百姓的税收负担。

此外,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有些纳税人由于专项扣除较大,综合劳动性所得方面税基变小。而在超额累进税率环境下,较小的税基会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率级次,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全面减税。这是一项双向利好的政策。

NBD:上述专项附加项目扣除后,能否举例说明个税压力减轻的情况?

李旭红:以一个月收入10000元的工资薪金为例,按照现行的税法,假设各类社会保险金约为2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00)×10%-105=345元(105为速算扣除数)。

按照个税的修订草案,可以增加专项扣除,并且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假设各项社会保险金依然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0000-5000-2000)×3%-0=90元(0为速算扣除数)。这已经减少纳税255元,比之前可减少七成。假设该纳税人还具有专项扣除,纳税金额甚至有可能为零。

此次专项扣除,主要考虑的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而以上各项恰恰是目前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些支出。中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养老医疗是笔不小的开支,即使青壮年,在城市中因病致穷的现象也有可能会发生,因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给予扣除,这充分体现出政府对于民生的关注。

此外,子女教育支出及继续教育支出均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而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目前老百姓所承担的重要生活成本之一,允许扣除,有利于降低人民的生活成本及税收负担,有更多的可支配性收入去改善生活。

需制定专项附加扣除上限

NBD:目前有观点认为,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来看,这比免征额5000元的作用更大,对此您怎么看?

李旭红: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均有利于降低税负,世界上一些国家只允许扣除两者之一,有的国家只能从中选择较高金额的一项进行扣除。

而我国此次税改十分利好,是两项均允许扣除,没有专项支出的也可以通过基本扣除5000元实现减税,有专项扣除的是在5000元的基础上累计扣除,充分体现出税改关注民生的导向。此次我国税改涉及的医疗、教育、住房均为老百姓普遍承担的生活成本,因此税改也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

NBD:您对个税制度设计以及细则还有什么建议?

李旭红:关于以上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扣除的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应关注上限的问题,因为每一个纳税人这些项目支出的金额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考虑到扣除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到具体限额是多少,这样也更公平。

此外,关于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其实该项政策原本不适应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仅适用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工作工资所得,或者外国居民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工资所得,因此取消了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影响。由于已普遍提高了扣除标准,因此此次修订个税就没有必要给予以上工资薪金特殊的税收扣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