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发展动态第333期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5-04 09:57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6日

发文字号:国发〔2014〕10号

2020年,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先导产业作用更加强化,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相关产业文化含量显著提升,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融合发展城市、集聚区和新型城镇。

重点任务:塑造制造业新优势、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挖掘特色农业发展潜力、拓展体育产业发展空间、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12、关于印发《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年3月3日

发文字号:文产发〔2014〕11号

为加快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加大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文化部、财政部制定了《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

发展重点领域: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

优化空间布局:构建核心区域、完善梯度布局。

强化文化产品生产:推动骨干企业和园区基地发展、扶持小微文化企业(机构)、培育知名文化品牌。

13、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

发文机构: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7日

发文字号:文产发〔2014〕14号

《意见》吸纳了近年来文化金融合作的经验与成果,结合当前金融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突出改革创新精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认识推进文化金融合作重要意义、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这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要求,共15条具体内容。  

八大亮点: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部际会商机制、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文化金融的扶持力度、推进文化金融在重点领域的实施、重视金融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推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创新文化金融服务组织形式、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

14、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机构: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4月4日

发文字号:财办文资〔2014〕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制定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重点支持: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试试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电影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15、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4月16日

发文字号:办产发〔2014〕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亮点: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16、关于推动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构:财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4月30日

发文字号:财办文资〔2014〕6号

财政部、文化部完成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建设工作,形成《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信贷融资)》、《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债券融资)》。

17、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构: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年7月11日

发文字号:文产发〔2014〕27号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17条具体政策内容。明确了支持范围和工作目标,从五个方面提出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大亮点:明确了小微文化企业的含义;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能力的培育;在文化市场审批与监管工作中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种类型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形式多样、方式灵活的人才培养;明确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明确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的重点工作;明确提出加大财税支持;进一步创新和拓展公共服务;发挥好部门协作机制作用。

18、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构:文化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年8月8日

发文字号:文产发〔2014〕28号

《意见》要求,加大财政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把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纳入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支持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

主要任务:发展重点领域、发展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打造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健全各类特色文化市场主体、培育特色文化品牌。

19、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8日

该文件对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强调要将技术建设和内容建设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传媒业正在经历着“脱胎换骨”的大变革,而这一文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推动传媒业的融合发展,意味着拉开了文化传媒系统新一轮变革的大幕。

20、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8日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从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优化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确定了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提出了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措施。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以创意内容为经营核心的小微文化企业而言业是一大利好。

21、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发文字号:财税〔2014〕85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化市场体系※

22、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6日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4〕41号

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降低准入门槛,减少人为的政策壁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为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调整准入程序,实行先照后证管理。

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多元化经营,同时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连锁企业设立的认定,连锁方式、连锁规模由上网服务企业自主决定,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自主经营事项的干预。

扩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行业与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23、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机构: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6日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4〕42号

《意见》旨在在全国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模式。《意见》提出,从改善上网服务场所环境、提高上网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上网服务场所丰富经营业态、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四个方面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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