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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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23:28

发改办财金〔2019〕823号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沈阳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杭州市、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福建省、厦门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相关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扶持政策。

  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9月30日前同时向我委和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投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二、年检内容

  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具体年检工作备案管理部门可委托协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三、年检程序

  (一)备案管理部门以转发本通知等方式,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启动申请年度检查工作。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筒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创投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年检不予通过。我委委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年检合格创投企业的信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四)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股份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四、税收政策

  (一)申请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文)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

  (二)核查内容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备案管理部门应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1、适用财税55号文

  (1)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

  (2)是否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3)是否符合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釆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2、用财税8号文

  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三)申请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创投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创投企业注册地备案管理部门应自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企业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阏上予以公示。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汇总备案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情况。

  我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不遵守信用承诺、提供虚假树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投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事项

  我委委托创投委负责开展2019年全国创业投资备案年检日常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的更新及统计指标修订等工作,请各备案管理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创投委应严格依法依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应将受托开展备案管理中有关重大事项定期向我委报告。

  请各备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上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确保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备案管理部门应在有关官方网站发布备案年检公告,公布备案管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将联系人于8月15日前报我委财金司。备案管理部门应于年底前将本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名单和有关情况报我委财金司。

  财金司联系人:郑泽华 010-68502372  李政谕 010-68501750

  创投委联系人:刘 威 010-63909873

         胡芳日 010-6390987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A座919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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