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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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9 18:04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咨询服务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创新工程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加快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增强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与我省投资咨询和建筑市场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诚信评价体系;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实现我省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力争到2025年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三)重视投资咨询。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鼓励工程咨询单位牵头提供或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加强项目引导。各地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完善建设工程组织方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合同法务、PPP咨询、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打包委托。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EPC项目、PPP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要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支持企业转型。各地要积极引导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咨询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实施环节提供不同层面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服务。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六)注重团队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咨询单位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承担工程建设环节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在合同中明确人员安排。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领域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七)强化责任义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能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八)创新委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投资咨询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后,在委托范围内的服务内容,不再另行单独委托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应采用综合评估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探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式,避免采取降低咨询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恶意低价市场竞争行为。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直接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咨询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九)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列支,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也可依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咨询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十)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逐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体系。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库。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通过校企合作、行业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鼓励并支持我省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与交流,拓展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企业工程咨询服务竞争力。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推进;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适时调整相关政策;要创新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各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发包。

(十三)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通过市场调研及综合评估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等信息,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积极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工程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

(十四)强化宣传示范。各地要深入宣传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特别是增进建设单位的认可度,营造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